《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五条措施》(川办发〔2014〕7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五条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2日
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五条措施
一、扩大民间投资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凡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对民间投资开放。尽快制定出台鼓励民间投资通过特许经营、合资合作、资产收购、参与改制等方式,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省内基础设施和公益性事业项目的具体办法。在公路、铁路、能源、电信、水利、市政公用设施、保障性住房、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医疗卫生、养老等领域推出116个示范性重大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并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探索分行业、分地区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有资本投资领域,采取产权转让、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方式,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引入非公有资本,包括竞争性省属国有企业集团层面产权流转、省属企业所属二级企业以下企业产权流转、省属企业及其各级企业寻求合作的项目、除需保持国有以外的新投资建设项目、省属企业决定新投资建设项目等5个方面。(牵头单位:省国资委)
三、加大小微企业贷款支持。综合运用各种政策工具,加大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力度。实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升工程”,做好万户中小微企业筛选和融资培育、对接。力争实现对小微民营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提高自主定价能力,合理确定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定价。优化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采取续贷提前审批、设立循环贷款等方式,提高贷款审批发放效率。缩短民营企业融资链条,整治层层加价行为。严格落实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及“七不准”、“四分开”等规定,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或“过桥”环节,规范企业融资的抵(质)押登记费、公证费、评估费等收费。发展支持中小微民营企业获得信贷服务的保险产品,开展“保险+信贷”合作。(牵头单位:四川银监局、人行成都分行)
四、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培养和支持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和“新三板”上市,鼓励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民营企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区域集优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产品。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在符合条件的地区推进优质中小企业发行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利用我省已有各类交易场所,为非上市民营企业提供股权、知识产权、债权等权益的登记、托管、挂牌、交易、结算、过户和定向增资等金融增值服务。(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
五、强化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创新用地保障方式。对列入省50项重大推进项目和100项重点支持项目的民间投资项目建设用地计划,省重大推进项目省上配套70%、地方配套30%;省重点支持项目省上配套30%、地方配套70%。鼓励民营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利用存量土地新建工业厂房或增加原厂房层数与容量,提高土地容积率不再征收土地价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有序进入土地市场,享受其他投资主体平等待遇。民间资本项目用地符合《划拨供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厅)
六、提供人力资源保障,降低民营企业用工成本。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从60%降至40%。初创小微企业领取营业执照1年内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民营企业可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民营企业稳定用工和降低成本创造条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才在完成聘用合同约定工作任务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到小微企业兼职兼薪。大力开展职业培训,为民营企业提供技术技能人才支撑。(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七、加强电、气等能源供应保障,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加强电力保障,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纳入全省直购电试点、留存电量和丰水期富余电量消纳政策实施范围。进一步优化用气结构,确保天然气留用,从国家层面积极争取迎峰度冬天然气资源量,尽力保障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民营企业生产用天然气需求。加强综合客货运枢纽体系建设,实现各种运输方式的衔接和协调,构建立体交通运输网路。(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八、强化财税支持。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税费负担,按上限执行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政策。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政策。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民营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规定减按15%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可按规定加计扣除。对政府部门涉企收费实行清单管理。对外经贸企业参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融资贷款给予财政补助。将参与省级国库现金管理的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用贷款额度,作为计算分配省级国库现金存款额度的重要因素。(牵头单位:财政厅)
九、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市场。组织民营企业参加“万企出国门”大培训,进一步强化企业“走出去”意识,提升企业“走出去”水平和业务人员操作能力。搭建“惠民购物全川行动”、“川货全国行”、“万企出国门”市场拓展三大平台,对民营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展会、构建营销网络给予政策支持,为民营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占领市场打开空间。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电子商务,推动企业自建或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拓展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电子商务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等政策。(牵头单位:商务厅)
十、为民营企业产品出口提供便利。取消一般工业制成品出口商品检验。支持纺织、家电、食品、农产品等传统优势行业的民营企业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走出去”。加大对外推荐民营企业的注册工作力度,做好民营企业境外建设所需物资和出入境人员检验检疫服务工作,积极推行个性化服务,对重点民营企业实施“一企一策”,推动更多的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拓展国际市场。(牵头单位: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十一、强化对外来投资项目的跟踪服务。加强对新引进民营企业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促进签约项目早落地、早投产、早见效。推荐符合条件的签约项目纳入全省重大项目和重点开工项目体系。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有计划地搭建产业配套合作平台,为民营企业寻求合作伙伴创造条件。推行重大产业项目各级投资促进部门代办制和项目专员制,做好“一站式”服务。(牵头单位:省投资促进局)
十二、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开发中心等企业研发机构。在我省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均属支持对象。充分发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的作用,组织民营科技企业争取国家创新基金支持。加快企业孵化器建设,培育和发展中小微科技企业。(牵头单位:科技厅)
十三、加快实施“个转企工程”。支持引导经营能力强、业绩好的个体工商户向生产经营规模化、组织形式企业化方向发展。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含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型升级为公司的,原则上准予保留原字号或名称。不动产登记部门免予或减半收取相关证件的登记费用,行业管理部门准予延续原许可事项。(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十四、维护民营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制定《四川省民营经济权益保护办法》,进一步明确民营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规范和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责任。严肃查处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吃拿卡要行为,严禁非法干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成立省民营企业行政申诉中心,并完善相关机制。〔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民营办)〕
十五、加强民营经济政策落实的督查。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建立民营经济政策信息服务平台,滚动发布民营经济促进政策,建立完善政策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和民营经济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及时研究民营经济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定期开展民营经济政策落实工作的检查和督导,对检查和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民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