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环保局开罚单 攀成钢等25家企业上榜

29.10.2014  17:45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记者 张锐) 今(29)日,成都市环保局官网公布一批行政处罚案件,涉及25家企业被罚,包括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成都公交集团、中航成飞民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其中,被处罚款最多的企业为明达玻璃(成都)有限公司及四川民基之洲玻璃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分别被处罚款8万元。

成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公告

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公司在2014年第二季度监督性监测中210烧结机外排废气颗粒物浓度超过《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规定的排放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6万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4年8月27日

成都公交集团汽车修理中心

主要违法事实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你单位清洗车间废水通过雨水沟进入市政雨水管网)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2万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4年8月27日

主要违法事实2:将危险废物(废油桶、废含油棉纱、废含油手套等)混入非危险废物(生活垃圾、一般固体废物)中贮存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1万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4年8月27日

中航成飞民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沾有涂料的废弃包装物、油漆渣、废油漆桶等)未向环保部门申报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1.5万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4年7月24日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仓储分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未获得环保部门的批准擅自转移400千克危险废物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3万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4年7月24日

成都市君典电工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2万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4年9月25日

成都市创美达家具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你公司木工车间和喷漆车间雨污未分流,生产废水通过雨水沟排入外环境)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2万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4年8月27日

成都木林森家具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油漆桶、漆渣等)未向环保部门申报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2万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4年8月27日

四川申蓉兴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1: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机油、废活性炭、废电瓶等)未向环保部门申报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1万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4年8月27日

主要违法事实2:公司在转移危险废物的过程中未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2万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4年8月27日

成都千木数控刀具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1: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含矿物油废水)流失入雨水管网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1万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4年8月27日

主要违法事实2:公司将危险废物(废含矿物油手套、毛巾、牛皮纸等)混入非危险废物(生活垃圾)中贮存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1万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4年8月27日

主要违法事实3: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废乳化液等)未向环保部门申报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1万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4年8月27日

明达玻璃(成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成都市环境监测中心站2014年6月12日出具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700t/d和550t/d两条生产线排放废气氮氧化物浓度均超过《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规定的排放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8万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4年8月27日

四川民基之洲玻璃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

行政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8万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4年8月27日

四川省德发印务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公司将危险废物(含油墨的废棉纱、废油墨桶)混入非危险废物(生活垃圾)中贮存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1.5万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4年8月27日

四川好印象印刷制版设计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公司将危险废物(含油墨的废棉纱、废刮墨条)混入非危险废物(生活垃圾)中贮存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1.5万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4年8月27日

成都建乐食品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

行政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6万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4年8月8日

成都众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

行政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2万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4年8月8日

四川嘉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1:公司将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合堆放贮存(含矿物油的废棉纱、废手套等与生活垃圾混合堆放贮存)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2万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4年7月24日

主要违法事实2: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机油、废机油格等)未向环保部门申报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2万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4年7月24日

成都探矿机械厂

主要违法事实1:未获得环保部门的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2万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4年7月16日

主要违法事实2: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废油漆桶、废切削液等)未向环保部门申报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1万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4年7月16日

成都宏川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油墨桶、沾有油墨的废手套棉纱、含油墨的洗版废水、废显影液等)未向环保部门申报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2万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4年7月16日

成都市沙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公司的沙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

行政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1万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4年7月16日

成都品品人生食品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公司未按规定向环保部门申报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0.2万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4年7月16日

成都润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公司在2014年5月6日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粪大肠菌群浓度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1.7万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4年7月16日

四川川石金刚石钻头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石墨、废机油、废乳化液等)未向环保部门申报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2万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4年7月16日

成都通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油漆桶等)未向环保部门申报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2万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4年7月16日

成都马立可光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机油、废机油格等)未向环保部门申报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2万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4年7月16日

四川马尔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锡渣、焊针、废UV胶、废酸碱溶液、废活性炭等)未向环保部门申报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2万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