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一村支书儿子结婚 摆200桌流水酒宴被举报
华西城市读本讯 11月23日,华西城市读本记者接到宜宾县李场镇班竹村村民爆料,该村支部书记李琼庚的儿子结婚,在23日中午大办300桌酒席宴请来宾。
记者到现场了解到,婚礼设在大塔乡场镇附近,公路两侧均摆有数十桌酒席。现场有群众介绍,举行仪式的新人,正是班竹村支部书记李琼庚的儿子,现场共摆放了70桌酒席,以流水席的形式供大家用餐,一共要摆放4轮次。
随后,记者从宜宾县纪委监察局获悉,23日上午,该局就接到群众举报这一事件,目前已安排李场镇纪委到现场核实。
下午4点,李场镇纪委书记陈春华向记者致电,相关负责人已到现场核实情况,初步统计婚宴共有200桌左右,超过了规定范围。针对李琼庚一家在农村举办婚宴特殊情况,待情况查实后,或将在镇内对其通报批评。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摄影报道
【新闻多一点】
中纪委:党员花自己钱摆阔,不行!
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已经满月了。作为党员,里面的内容,你读懂了吗?
要不这样,先回答两个问题:花自己的钱炫富,允许不?醉驾没被起诉,是不是就没事了?
对于这些严肃问题,可千万别再想当然了!
这不,11月18日,中纪委副书记张军以在线访谈的形式对“两项法规”进行了权威解读;11月19日,中纪委网站又专门开通“权威答疑”栏目,针对网友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回复。
内容当然不止上述两个。中纪委已经明确发话,有四件事党员干部以后不许做。谁触犯“底线”,谁就将被查处!
1、用合法收入搞奢靡享乐,不行!
党员可以开豪车、戴名表吗?此前大家的认识颇有分歧。有人表示,党员不能追求奢华,艰苦朴素才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有些党员却不以为然,认为自己不贪污不受贿,合法收入当然可以“讲讲排场”。对此,《条例》第126条已经明确规定了,“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
按照张军的权威解释,这条规定有三层意思:
一是,党员不能在日常生活中当“土豪”,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的“讲排场,比阔气,动辄挥金如土”,尤其是破坏党员在群众心目中形象的,党组织不能不管、不能不予过问。
二是,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评估,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和群众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而不是“一刀切”。
最后一层意思最为关键,间接规定了党员不能“有钱就任性”。张军指出,此处的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的行为,恰恰是指花自己的钱买单的。说白了,党员用合法收入挥金如土,照样会受到处分。
2、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不行!
党员交通违法要被开除党籍,消息一出,很多人都忐忑不安。
但事实并非如此。
《条例》第32条是这么规定的: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这条规定有两个关键条件:
一是构成犯罪。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一些交通违法行为视为犯罪,比如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等四种情形。因此,只有符合以上几种情况,才适用条例中的这条规定。
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才适用这条规定。
这就意味着,党员一旦交通违法构成犯罪,虽可因情节轻微不被起诉,但却无法逃脱党纪的处分。有人或许会问,犯罪情节严重的党员去哪儿了?当然是受比处分更重的刑事处罚啦。
3、明显超出正常的礼尚往来,不行!
礼尚往来,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部分,也是老百姓人际交往的重要形式。不过,一旦涉及党员干部,这一尺度就必须从严把握。《条例》说了,明显超出正常的礼尚往来,不行!
与公务有关的礼尚往来,中纪委强调,一律不准收受。原因不难理解,在公务办事中,礼尚往来很容易被不怀好意的人利用,变成了拉帮结派、贪污腐败的幌子,严重败坏官场和社会风气。
这么说,与公务无关的礼尚往来,党员干部就可以“无所顾忌”?张军指出,近年来,从事公务的党员干部收受礼品、礼金问题确实比较突出。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也要小心了!
这并非“剥夺”党员干部礼尚往来的权利,而是防患于未然。礼尚往来本没有对错,错的是“明显超出正常”的“礼”。
一个是有来无往,对礼物“只进不出”。正确的应该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而不能只来不往。
一个是礼品、礼金价值过高。张军的解释是: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具体给予处分时就要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处理。
根据《条例》,除了不允许党员干部进行明显超出正常的礼尚往来外,还在84条中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也不行!
4、符合以下条件的四类人炒股,不行!
《条例》对外公布之初,就有“断章取义”的网友解读,以后党员都不能炒股了。针对这个问题,中纪委的回复非常清楚:是误读!党员干部依法投资,买卖股票没有问题,但有四类人绝对不能炒股:
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是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这下清楚了:不是所有的党员都不能炒股。但符合上面任一情形的,如若还在动歪念头,那伸手必被抓!据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