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全面实行
保障贫困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防止“一贴了之”
(记者 周金泉)近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四川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强化扶贫资金监管,预防扶贫领域腐败,解决一些地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不公开不透明,社会和群众不知晓、难监督等问题,保障贫困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这意味着我省全面实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据了解,《办法》所称扶贫资金项目,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为如期实现脱贫目标,安排用于脱贫攻坚的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金融精准扶贫贷款资金、行业扶贫资金、社会扶贫资金及对应支持的扶贫项目。
根据《办法》,公告公示内容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精准扶贫贷款安排使用情况、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和东西部扶贫协作财政援助资金使用情况、脱贫攻坚规划、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受理方式和办理结果。
公告公示有以下多种方式:一是省级扶贫、财政及相关部门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市(州)、县(市、区)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二是乡(镇)、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等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要利用信息卡、宣传单等方式,确保扶贫项目公开渠道保持畅通,公开信息长期有效,公开内容随时可查;三是注重公告公示形式多样化,探索运用信息平台、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微信、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创新公开方式,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实现公开的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
省级相关部门在扶贫项目资金下达后30日内进行公告。市级在下达资金后20日内,对分配情况进行公告。县级在收到上级下达资金后60日内,对资金安排进行公告。与此同时,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及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县级下达资金后10日内,进行扶贫资金项目建设前公示;项目竣工后10日内,进行扶贫资金项目建设后公告。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
《办法》要求公告公示主体应对照公告公示内容,按职能职责主动进行公告公示。层层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突出做好乡、村两级的公告公示,公告公示层级要下沉到村、到户。防止“一贴了之”。
群众对公告公示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向公告公示单位提出质询,公告公示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未做出答复或质询人对答复不满意的,质询人可在答复期满后15天内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反映事项进行核实处理。公告公示单位对群众反映的有关扶贫资金项目的意见要建立举报问题台账,做好相关舆情处置工作。
《办法》指出,加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严格执行公告公示制度的、推进工作力度不够的,进行通报批评。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驻村第一书记、村务监督委员会、扶贫监督员等的监督作用,提高公告公示效果。各地要对项目选择、实施、后续管理和资金使用方面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推动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
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情况纳入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内容和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省直相关部门及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