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降杯具砸伤人 124户商家每户补偿1230元

19.06.2014  07:41
锦阳商厦高空抛掷物伤人“连坐”案昨一审宣判  

多数受访者>>>

钱不多 就给吧

成都商报记者采访的21家商户中,16家表示会执行法院的判决。另外4家持观望态度,1家表示要上诉。16家商户中有两家商户称是出于“人道主义”,剩余14家则认为虽然觉得冤枉,但钱不多,判给就给了算了。

法官在提醒>>>

楼主”有责任

法官指出,作为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应当在使用期间对建筑物造成的损害负责,一方面是基于对受害人的特殊保护,另一方面是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针对建筑存在的风险采取防范措施。

昨日,被告人数达144个之多的全国罕见的锦阳商厦高空抛掷物被诉连坐案,在锦江区法院一审宣判。

3年前,陈涛骑电瓶车路过提督街锦阳商厦时,被落下的杯子砸伤。因为找不到扔杯子的人,陈涛将整栋大厦内131家商户共144名被告起诉到了锦江区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确定:事发时锦阳商厦等两栋商厦的实际使用人共124户商家分别补偿陈涛1230元,共计152520元。其中,物业公司也被判补偿1230元;而被起诉的被告中有7家因为公司之前已注销、事发时还没成立等多种原因,被法院判决不承担责任。

法官称

是补偿不是连带责任

昨日上午,这起备受关注的高空抛掷物连坐案受害人陈涛,和代理律师早早来到锦江法院,等待法院的判决。144名被告由于各种原因,仅来了13名,审判庭下坐满了前来采访的媒体记者。

上午10时许,承办法官敲响了法槌,开始了长达半个多小时的宣判过程。承办法官指出,根据侵权责任法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承办法官指出,这起案件中,受伤男子陈涛从锦阳商厦骑车经过时,被高空掉落的茶杯砸伤头部,在不能确定实际侵权人的情况下,陈涛要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其遭受的损害给予补偿,符合侵权法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被告已经注销登记以及陈涛申请追加当事人,法院又陆续追加部分商家和已注销商家的股东,最终确定了131户商家共144名被告。除去6户无法证明其在此经营,以及移动四川分公司没有工作人员在锦阳商厦办公的情况,其余124户均应承担责任。

法官指出,法律这么规定,主要是出于对受害人进行救济以及预防损害发生的考虑,这种基于对受害人进行救济而确定的补偿原则,不是连带责任。由于从锦阳商厦抛掷物的各使用人具有同等的概率,因此应平均分担责任。

原告不满意

更担心难执行

法院最终判决,124户商家各分担陈涛的损失1230元,共15万余元。

尽管判决这么多商户补偿其费用,但对于判决结果,受害者陈涛却说他并不满意,并且不排除上诉的可能。“法院只判了15万余元,比起诉请求的少了7万,精神损害赔偿也没有支持。

而让陈涛更担心的是,这些补偿款他能否及时拿到,还是个未知数。“为支付医药费,家里借了十几万,现在还有五六万没还清。

陈涛说,现在他心里还有阴影,路过高大建筑物时都非常小心。

律师:

能证明不在场就可被免责

成都商报记者:现在城市高楼林立,高空抛物现象时有发生。从高空抛物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抛掷物品的人可能面临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四川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毅:如果故意向楼下投掷物品,砸伤他人或毁坏他人财物,后果严重的,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单纯砸坏他人财物,这时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砸伤、砸死他人,则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甚至是故意杀人罪。如果是在闹市区,楼下人很多,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罪名最高可判死刑。即便没有故意,也可能构成过失犯罪。民事责任更是理应负责。

成都商报记者:在得知楼下发生被高空抛物砸伤后,楼上住户如何做才能有效免除自己的责任?

曹毅:发生高空抛物后,楼上住户也即是业主或商家,应当仅仅围绕“自己不可能是造成损害的使用人”这一中心来取证,具体说来就是要证明自己当时不在楼上。一般来说比较困难,但也是有可能的,比如家里就住有一人,如果能证明自己在出差不在家,就是很好的证明。对于商户来说,也可以用自己没有营业等来证明。

谁在担责>>>

记者调查

21家被告只有1家表示上诉

高空抛掷物连坐案的执行一直备受关注。受害人陈涛和部分商家也提出,判决一旦生效,这124户商家是否会给钱?是否会出现重庆烟灰缸案件一样难以执行的结果?……围绕这个核心问题,成都商报记者对能采访到的21家被告商户进行了调查,其中,除4家商家持观望态度、1家商户明确表示将上诉外,其他商家都表示会给钱,只是给钱有情愿与不情愿之分。

昨天,成都商报记者来到锦阳商厦事发现场,从负三楼开始一直走访到23层,发现,负3楼的3名被告早已搬离,原先的库房已转给他人。而其他各层,记者随机采访的每层约10家商户,其中多家商铺已换了主人。现场多位商家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表示,这个商厦做小生意的人多,流动性大,判决一旦生效,找人是个更大的问题。

物业公司

没有多担责 与商家赔得一样

昨日下午,成都商报记者再次来到锦阳商厦,发现锦阳商厦楼道的窗户已经被四川星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用钉子钉死,只留下了5厘米左右的空隙。据了解,事发后,物业公司聘请了两名律师代理此案。庭审过程中,物业公司认为,该公司所处位置与陈涛受伤地点成90度,不可能抛掷物品致陈涛受伤。一些公司则认为,没有找到侵权人,商厦管理有漏洞,物业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

对此,法院认为,建筑物使用人不是基于自身行为侵权以及存在过错的原因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本案不适用过错原则。“因而,一些公司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应当多承担责任的主张不成立。”承办法官指出,物业公司与其他商家一样补偿陈涛1230元。

背面和负层商户

法官:所有人都可能到公共区域抛掷

昨日,宣判结束后,锦江法院的办案法官接受了记者采访。

至于为何确定这些为被告,办案法官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承担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主体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陈涛受伤的地点位于太升路与提督街交叉的丁字路口、锦阳商厦楼下靠右侧处。从事发地点周围建筑物的情况看,从锦阳商厦以及紧邻锦阳商厦右侧的银行大厦楼顶平台可抛掷物品到陈涛受伤的地方,两幢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都存在实施加害行为的可能性,属于承担补偿责任的主体范围。也就是工行春熙支行为银行大厦的使用人,锦阳商厦负层至26层事发时由百余户商家在此经营。

有些商家认为,他们的经营场所在底层或者背向事故发生地,不可能抛掷物品致伤陈涛,因而不承担责任。法院认为,抛掷物致人受伤害,建筑物使用人需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通常情况下,如使用人能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抛物伤人的可能性时是可以免责的。“本案很特殊,部分商家所处的位置虽不可能抛掷物品到陈涛受伤的地方,但在锦阳商厦6层平台以及8层以上每层楼机房和楼梯的窗户,则有可能抛掷物品到陈涛受伤的地方。”承办法官因此认为,楼梯是公共区域,连同6层平台,是整个商厦的使用人,包括负层至26层的使用人均可任意到达这些地方,因而商厦所有使用人均存在加害的可能性。

法官指出,作为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应当在使用期间对建筑物造成的损害负责,是其本应该承担的风险,法律对其科以责任,一方面是基于对受害人的特殊保护,另一方面是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针对建筑存在的风险采取防范措施,履行对建筑物及相关物品的保管、维护和注意义务,预防可能发生的损害。这种防范和注意义务应当及于整栋建筑物。

谁被免责>>>

法官特别强调,有7个商家不需承担责任,这些公司为何不担责任,理由分别是:

1、武汉多普达通讯有限公司,因其提供的证明表明其租赁锦阳商厦商铺的期限截止2010年8月(事发2011年8月15日)。

2、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因其提交的证据表明其并非租赁锦阳商厦5楼库房的商家。

3、成都粤浩商贸有限公司,因其注册地不在锦阳商厦。

4、锦城通讯经营部,因其注册地不在锦阳商厦。

5、个体工商户邓巍申请的工商注册登记是在事故发生后。

6、四川万昌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因其于2010年8月注销。

现有证据不能确定上述6户商家事发时在锦阳商厦进行经营,因此不承担补偿责任。另外,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四川分公司虽在锦阳商厦内设有基站和安放设备,但并无工作人员在此办公,其也不承担责任。

(锦法 记者 孙兆云 王英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