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电马儿”必须配脚踏 十大强制要求严控超速
今年6月,《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经成都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昨(24)日召开的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四川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杨提请大会对《条例》进行审查批准。市质监局昨日也在其官网公布了《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目录》)。
明确电动自行车系列管理制度
在关于《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中,王杨表示,内务司法委员会审查认为,目前,成都市的非机动车特别是电动自行车日益成为市民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同时,其“超标”问题也很突出,电动自行车肇事已成为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因素,
“制定《条例》对推进非机动车特别是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标准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十分必要。”王杨在汇报中提出,《条例》确立了由公安、质监、工商等行政部门共同管理和提供服务的综合管理模式,对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管理、道路通行等作了专门规定,明确了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登记上牌和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设置过渡期等管理制度。
明确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要求
在昨日发布的《目录》中,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自愿申报,经初审、复审、会审后向社会公布。此《目录》外的车辆将禁止在本市销售和登记,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十大强制性标准。意见征求时间将从即日起至10月11日。
《目录》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有明确的管理限制。《目录》显示,电动自行车不得随意变更技术参数,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申报;生产企业擅自变更技术参数,将从《目录》中删除,3年内其相应产品不得重新申报;证书有效期为3年,生产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未按时提交申请的,其相应产品到期后从《目录》中删除。生产、销售、使用拼装、加装和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由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依规处理。
电动自行车十大强制性要求
(一)最高车速≤20km/h;
(二)电器系统不得具有可调节最高车速的功能;
(三)具有超速自动断电功能的限速装置,且必须固封;
(四)空车质量≤40kg(不含电池)且整车质量≤55kg(含电池);
(五)电动机功率≤300W;
(六)蓄电池的标称电压≤48V;
(七)具有脚踏行驶能力;
(八)轮胎宽度≤66mm;
(九)前后轮中心距≤1200mm;
(十)装饰宽度≤500mm; (记者 董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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