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幼儿园管理办法》解读:不得收取任何规定外费用

11.02.2014  22:46

        成都市政府公布《成都市幼儿园管理办法》解读

        指出幼儿园管理中8项禁止行为

        不得另立项目收取任何规定外的费用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记者 胡佳丽 王玥)针对学前教育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日前成都市政府出台了《成都市幼儿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11)日,成都市政府官方网站公布了《成都市幼儿园管理办法》的解读(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办法》解读提到了《办法》制定的背景、特色,并且指出了幼儿园管理中的8项禁止性行为。

        学前教育仍是教育体系中的薄弱环节

        今后将从经费、制度上保证学前教育

        《办法》解读中提到,自2010年起,成都市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实施农村标准化幼儿园建设,创新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机制,幼儿园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入园难、入园贵”问题有效缓解,2012年,成都市在园幼儿38.5万人,3-5岁幼儿入园率达97.22%,但学前教育仍是教育体系中的薄弱环节,与成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不相适应。

        于是,在《办法》中提出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调整教育支出结构,坚持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同时,明确规定,区(市)县人民政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并有明显提高。

        并且针对小区公建配套幼儿园存在的建设滞后、移交不及时和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办法》规定,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应当与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合同》的规定,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移交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明确规定: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公建配套幼儿园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擅自改变规划配套建设幼儿园用途的,由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构建规范公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管理的长效机制。

        幼儿园管理中8项禁止性行为

        不得另立项目收取任何规定外的费用

        《办法》规定,在幼儿园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未取得办园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幼儿园不得以集中授课方式提前教授小学教学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不得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未经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幼儿园不得擅自停课放假。

        幼儿园招生、编班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幼儿园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不得瞒报、延报和漏报;严禁歧视、侮辱、恐吓、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幼儿园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另立项目收取任何费用;幼儿园所收费用全额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办法》指出违反这些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