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严治企业超标排污 罚金由几十万升至上千万

15.10.2014  15:19

    国家《环保法》在沿用了长达25年之后,将从明年1月1日起被全新修订后的新《环保法》全面取代。这个被称作史上最严厉新《环保法》,不仅将大大提高排污企业的违法成本,更将让公众更准确知晓环境违法企业的排污信息。

    昨(14)日,成都市环保局针对新《环保法》的诸多亮点,专门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进行了重点解读,而相关负责人还通过案例来介绍,随着新《环保法》的实施,企业的违法成本将是现在的几十甚至上百倍。

    据了解,待国家、四川省出台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后,市环保局将结合成都实际,制定适应成都的具体操作办法。

    加大企业违法成本

    罚款或是目前的上百倍

    长期以来受限于原有法律规定,环保部门一直以来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执法手段上受限,违法成本低、刑事追责难,导致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日益猖獗且屡禁不止。而将于明年实施的新《环保法》,在加大违法排污企业的违法成本上,可谓手段严厉。

    据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支队长赵戟介绍,从去年起到今年上半年,我市对环境违法行为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全市共行政处罚1232件,处罚决定金额达到了2476万元。涉及违反废水、废气、噪声等。其中,从去年1月到今年9月,我市环保部门对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四川成化水务有限公司违法超标排污实施了多次处罚,分别处罚金额为38万元和25万元。

    “如果按照新《环保法》,环保部门可以依法对拒不改正的排污企业实施按日计罚。这也意味着执法部门可以对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和四川成化水务有限公司实施连续按日处罚,处罚金额将会是原来的几十或上百倍,初步估算,处罚金额将在千万以上。”赵戟坦言,这样一来,企业违法成本就变得很高了。

    新《环保法》同时对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等四种情形,但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拘留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赵戟介绍举例说去年12月6日,成都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执法检查时,就发现成都豆香有限公司私设暗管,将污水处理站调节池内未经生化处理的腌制泡菜和豆腐生产废水直接排入旁边河流之中,环保局当时只能依照现行法律,以私设暗管偷排废水对当事人处以8万元的罚款。但在新《环保法》实施以后,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环保行政机关除了可以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之外,还可以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并且规定环保部门有权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事业单位采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措施。

    增设公众参与章节

    我市正优化市民举报投诉渠道

    而对普通老百姓来说,虽然新《环保法》在对公众投诉的渠道上并没有做大的调整,但是专门设立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章节,填补了现行环保法的空白,而其中明确了可以让普通公众快速准确知晓周边企业的污染信息。

    “为了落实新《环保法》的实施,目前,成都也在整合市民举报投诉渠道上做了进一步优化。”据赵戟介绍,以前我们是分散的有21个12369,公众要投诉的时候,候机的时间特别长,现在我们整合了以后,只有一个12369,由我们自己来进行转接,方便老百姓。“另外一个最大的变化,就是要求企业必须对它的污染信息进行公开公示,作为老百姓来说,可以全方位地了解周边企业的污染信息。”赵戟坦言,这种了解就可以在某种意义上增加我们自己的维权意识。另外,在新《环保法》里也专门规定了政府部门的责任,也就是说你在环境保护上不履职就要被追责。

    严打环境违法行为

    我市正为新法实施做准备

    新《环保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4月正式颁布以来,我市也开始贯彻学习,并将其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开展了一系列铁腕治污整治行动,其空气质量改善也初步得到体现。据统计,今年1-9月空气质量优良天数162天,达标天数比例59.3%,与上年同期相比,达标天数增加55天,达标天数比例上升了20.1个百分点。

    而记者目前了解到,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正在做新《环保法》实施的基础工作,将坚决查处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在国家、四川省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后,市环保局将结合成都实际,制定适应成都的具体操作办法,研究落实“超标停产治理”、违法“按日记罚”、查封扣押产物设施等新措施的执法细则。

    “随着新《环保法》的即将实施,将彻底改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负责人介绍说,今后,针对企业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通过暗管、渗坑违法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私自排污、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污、擅自处理危险废物等行为,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执行的,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将会依据新《环保法》和“两高”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记者 李凌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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