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工商曝光5年来的十大典型商标侵权案

26.04.2014  21:37

  中新四川网4月25日电 (记者 刘忠俊)25日,四川工商部门向社会公开曝光了该省5年来的十大典型商标侵权案,案例包括侵犯涉外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四川著名商标、服务类商标等权益案件。
    典型案例一
    成都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侵犯“LANDROVER”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当事人成都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其从事的汽车代购服务中,将与路虎、捷豹汽车品牌的“”、“”和“”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使用在整车展厅、股东及员工名片、对外使用的代购合同、提车单、员工服装和胸牌上,使相关公众和消费者误认为其与路虎、捷豹的制造商、特约销售商有特殊关系。其行为侵犯了路华公司和美洲虎车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非法经营额15万余元。2013年7月,四川省工商局对其依法予以查处。
    典型案例二
    成都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侵犯“FAG”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当事人成都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以成都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上海某轴承有限公司签订标的为“FAG”牌轴承600套的《轴承订货合同》。至案发止,共收到标注为“FAG”商标的轴承6个型号256套,并销售3套。上述未销售的轴承,经德国谢夫勒两合公司鉴定均不是该公司或该公司授权生产商生产的,系假冒“FAG”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侵犯了德国谢夫勒两合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非法经营额449万余元。2010年10月,四川省工商局对其依法予以查处。
    典型案例三
    张某侵犯“LEE”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当事人张某从成都市北站东一路18号蓝光金荷花A座1楼的XX服饰有限公司购进标有“Lee”牌标识的牛仔裤829条和标有“Lee”牌标识的T恤65件,并通过淘宝网进行销售。至案发止,当事人销售标有“Lee”牌标识的牛仔裤29条,标有“Lee”牌标识的T恤尚未售出,上述未销售的牛仔裤和T恤经“LEE”注册商标权利人H.D.李有限公司鉴定,系假冒“LEE”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其行为侵犯了H.D.李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非法经营额12万余元。2012年2月,成都市金牛区工商局对其依法予以查处。
    典型案例四
    崇州某加油站侵犯“SINOPEC”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05年4月,当事人崇州市某加油站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川渝三川分公司签订了《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川渝三川分公司加油站特许经营合同》,被许可使用“中国石化”商标标识。合同到期后,双方未进行合同续签,当事人利用城市综合改造之便利,擅自委托他人制作了含有“SINOPEC”、“”、“红底+满天星+朝阳”等图案、文字的标识对加油站进行装潢,继续使用相关标识从事油料添加服务。其行为侵犯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非法经营额867万余元。2012年6月,成都市工商局对其依法予以查处。
    典型案例五
    刘某侵犯“竹叶青”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当事人刘某擅自利用茶叶加工工具,对从市场上采购的散装绿茶和茉莉花茶进行再次加工、包装,并加贴含有“竹叶青”、“飘雪”和“碧潭飘雪”字样的标识,在淘宝网上进行销售。其行为侵犯了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和成都徐公飘雪茶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非法经营额36万余元。2013年2月,乐山市峨眉山工商局对其依法予以查处。
    典型案例六
    南充某酒业有限公司侵犯“华夏”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09年8月6日至2010年10月28日期间,当事人南充某酒业有限公司设计并通过射洪某彩印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印制突出使用“镸城”、“镸域”、“华夏”文字及长城图形的外包装、瓶贴标识,上述外包装、瓶贴标识在其生产的葡萄酒、葡萄露酒上使用,并销往重庆、成都等地。其行为侵犯了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2011年6月,南充市工商局对其依法予以查处。
    典型案例七
    成都某酒业有限公司侵犯“国窖”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11年1月19日,当事人成都某酒业有限公司与成都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泸州老窖经销合同(国窖1573典藏)》,双方约定由当事人经销成都某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泸州老窖的07版国窖1573典藏酒。成都某贸易有限公司由犯罪嫌疑人陶某(另案处理)收购,陶某、李某(另案处理)于2010年年初合谋非法生产、销售假冒07版典藏国窖1573,并伪造了泸州某酒业有限公司(国窖1573典藏酒合法经销商)对成都某贸易有限公司经销典藏国窖1573酒的授权委托。至案发止,当事人从成都某贸易有限公司共购进2007版国窖1573典藏酒450件(每件6瓶),已销售444件,剩余6件,用作样品展示和企业接待客户自用。其行为侵犯了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非法经营额160万余元。2012年6月,泸州市工商局对其依法予以查处。
    典型案例八
    四川省绵竹某酒厂侵犯“绵竹大曲”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行为案。当事人四川省绵竹某酒厂于2008年5月至12月,委托惠州市某酒类包装有限公司在惠州市惠城区马安营扎寨镇加工生产圆瓶形“锦竹大曲”白酒和方瓶形“锦竹大曲”白酒共计11620件,交由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经销,收取该公司“冠名费”2万元。2008年10月至12月期间,当事人在绵竹板桥镇向家湾生产、销售方瓶形“锦竹大曲”白酒产品220件,至案发止,尚库存31件、配套包装6040个。当事人在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委托加工生产的圆瓶形、方瓶形“锦竹大曲”白酒产品的瓶贴上所标注的产地均为“四川绵竹市板桥镇向家湾”,与实际产地不符;其圆瓶形、方瓶形“锦竹大曲”白酒产品的瓶贴,均与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绵竹大曲”注册商标及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其行为侵犯了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2009年4月,德阳市绵竹市工商局对其依法予以查处。
    典型案例九
    昝某侵犯“苍溪红心猕猴桃”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10年,当事人昝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虚构四川省苍溪红阳王绿色果专业合作社,开始在苍溪县东溪镇从事猕猴桃收购经营活动,在未经“苍溪红心猕猴桃”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自行设计并委托广元某印务有限公司印制了将“苍溪红心猕猴桃”字样突出使用的手提礼盒(外包装纸箱)5596个。其行为侵犯了四川苍溪红猕王猕猴桃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2011年9月,广元市苍溪县工商局对其依法予以查处。
    典型案例十
    邻水县某铸造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当事人邻水县某铸造厂未经重庆云龙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五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授权许可,擅自制作模具,于2009年5月11日起在其生产的摩托车汽缸体上标注“”、“”标识。至案发止,共生产了标有“”标识摩托车汽缸体成品544个、半成品406个,标有“”标识摩托车汽缸体成品983个。其行为侵犯了重庆云龙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五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非法经营额5万余元。2012年5月,广安市邻水县工商局对其依法予以查处。
    四川省工商局商标分局负责人表示,公布的这些案例侵权违法金额大、侵权领域广泛、社会影响大,反映了商标监管执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具有典型性和新颖性。对这些案件的查处,反映了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认真查处消费者关注的侵权热点、难点以及商标侵权的新领域。目前,纯假冒的商标侵权行为呈下降趋势,近似类、网络类、服务类商标侵权行为呈上升态势。将这些案件公布,将更加有效地遏制商标侵权违法行为,震撼违法分子,也将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商标保护意识,增强公众的商标法制观念,营造良好的商标保护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