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工商曝光商标侵权十大典型案例

25.04.2014  18:52

日前,四川省工商局向社会曝光了2009年至2013年间全省商标侵权十大典型案例。十大典型案例包括侵犯涉外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服务类商标等权益案件。

部分案例:

成都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侵犯“FAG”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当事人成都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以成都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上海某轴承有限公司签订标的为“FAG”牌轴承600套的《轴承订货合同》。至案发止,共收到标注为“FAG”商标的轴承6个型号256套,并销售3套。上述未销售的轴承,经德国谢夫勒两合公司鉴定均不是该公司或该公司授权生产商生产的,系假冒“FAG”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侵犯了德国谢夫勒两合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非法经营额449万余元。2010年10月,四川省工商局对其依法予以查处。

张某侵犯“LEE”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当事人张某从成都市北站东一路18号蓝光金荷花A座1楼的XX服饰有限公司购进标有“Lee”牌标识的牛仔裤829条和标有“Lee”牌标识的T恤65件,并通过淘宝网进行销售。至案发止,当事人销售标有“Lee”牌标识的牛仔裤29条,标有“Lee”牌标识的T恤尚未售出,上述未销售的牛仔裤和T恤经“LEE”注册商标权利人H.D.李有限公司鉴定,系假冒“LEE”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其行为侵犯了H.D.李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非法经营额12万余元。2012年2月,成都市金牛区工商局对其依法予以查处。

崇州某加油站侵犯“SINOPEC”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05年4月,当事人崇州市某加油站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川渝三川分公司签订了《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川渝三川分公司加油站特许经营合同》,被许可使用“中国石化”商标标识。合同到期后,双方未进行合同续签,当事人利用城市综合改造之便利,擅自委托他人制作了含有“SINOPEC”、“”、“红底满天星朝阳”等图案、文字的标识对加油站进行装潢,继续使用相关标识从事油料添加服务。其行为侵犯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非法经营额867万余元。2012年6月,成都市工商局对其依法予以查处。

四川省绵竹某酒厂侵犯“绵竹大曲”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行为案。当事人四川省绵竹某酒厂于2008年5月至12月,委托惠州市某酒类包装有限公司在惠州市惠城区马安营扎寨镇加工生产圆瓶形“锦竹大曲”白酒和方瓶形“锦竹大曲”白酒共计11620件,交由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经销,收取该公司“冠名费”2万元。2008年10月至12月期间,当事人在绵竹板桥镇向家湾生产、销售方瓶形“锦竹大曲”白酒产品220件,至案发止,尚库存31件、配套包装6040个。当事人在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委托加工生产的圆瓶形、方瓶形“锦竹大曲”白酒产品的瓶贴上所标注的产地均为“四川绵竹市板桥镇向家湾”,与实际产地不符;其圆瓶形、方瓶形“锦竹大曲”白酒产品的瓶贴,均与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绵竹大曲”注册商标及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其行为侵犯了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2009年4月,德阳市绵竹市工商局对其依法予以查处。

四川省工商局商标分局负责人表示,公布的这些案例侵权违法金额大、侵权领域广泛、社会影响大,反映了商标监管执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具有典型性和新颖性。对这些案件的查处,反映了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认真查处消费者关注的侵权热点、难点以及商标侵权的新领域。目前,纯假冒的商标侵权行为呈下降趋势,近似类、网络类、服务类商标侵权行为呈上升态势。(颜伟 记者 张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