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院院士当选需经全体院士终选 新规被指意义不大

12.06.2014  04:14

昨日,中国工程院表决通过了《中国工程院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修订案。新的修订案对院士退出机制进行了新的修改,明确表示“当院士的个人行为违反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严重影响院士群体和工程院声誉时,应劝其放弃院士称号”。而据悉,中科院新章程也拟作相同的规定。

提名和增选机制有修改

目前,中国科学院与中国工程院正在举行院士大会。据悉,中科院和工程院分别对各自章程进行修改,对院士制度进行改革完善。

6月9日,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七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二次院士大会的开幕式上,习近平明确表示,根据广大院士和各方面意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改革院士制度的要求,主要就是要突出学术导向,减少不必要的干预,改进和完善院士遴选机制、学科布局、年龄结构、兼职和待遇、退休退出制度等。

昨日获通过的《章程》修订案中,候选人提名渠道、增选机制、退出机制等都进行了修改。但是,对于外界呼吁的“院士退休”,却并无相关表述。

据悉,院士制度改革还着眼于把更多中青年人才遴选到院士队伍中来,同时更加关注国防、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等相关领域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此外,还对院士候选人和院士本身的行为规范提出了要求。

两院章程都曾多次修订

我国现有743名中科院院士、802名中国工程院院士。两院院士每两年增选一次。

我国现行的院士制度是由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制度发展而来。中科院学部成立于1955年。1993年,经国务院批准,中科院学部委员改称中国科学院院士。而中国工程院成立于1994年。

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于1992年第六次学部委员大会通过,1994年、1996年、1998年、2000年、2004年、2006年、2008年经过7次修订;《中国工程院章程》在1995年、1998年、2000年和2008年经过四次修订。

正在此间举行的两院院士大会上,中科院和工程院分别对各自章程进行“大修”,对院士制度进行改革完善。中国工程院已于昨日表决通过了《中国工程院章程》修订案。

候选人推荐

修改前

除了院士直接推荐外,各省(区、市)、有关主管部门、国内各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等都可以推荐。

修改后

仅剩2种提名渠道

一是院士直接提名候选人,每次增选,每位院士提名候选人数不超过两名,获得不少于本学部三位院士提名的候选人为有效;

二是中国工程院委托有关学术团体,按规定程序推荐并经过遴选,提名候选人。

增选投票

修改前

候选人所在学部范围选举投票。

修改后

增加全院院士终选投票环节。

退出机制

修改前

当院士的个人行为涉及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或涉及丧失科学道德,背离了院士标准时,可撤销其院士称号。

修改后

增加了“劝退”规定,当院士的个人行为违反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严重影响院士群体和工程院声誉时,劝其放弃院士称号。

焦点1

院士提名渠道缩至两种

昨日工程院通过的《章程》明确了两种提名渠道:一是院士直接提名候选人,每次增选,每位院士提名候选人数不超过两名,获得不少于本学部三位院士提名的候选人为有效;二是中国工程院委托有关学术团体,按规定程序推荐并经过遴选,提名候选人。

新章程删除了此前“各有关工程科学技术研究、设计、建造、运行机构、学术团体,高等院校,企业等,可按规定程序推荐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遴选后,提名候选人”的规定。而据了解,中科院院士增选也将只保留上述两种提名途径。

据了解,提名的具体规定将在广泛听取院士们的意见建议之后,通过《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进行明确。

此举被认为是“突出院士增选的学术导向,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扰。”昨日,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交通大学教授王梦恕表示,这次的修订突出了“严把入口关”。

他介绍,一直以来很多人找关系来打电话求推荐。他说,“现在规定还没出来的时候,就有很多人打电话来说‘你一定要推荐我’”。

王梦恕认为,推荐提名院士需要了解情况,但是很多人没有精力和时间。所以一些院士不想介入推荐。“求推荐的人很多,牵扯到人情。有些单位还干预推荐提名,要求必须推荐本单位的。那么这对于一些没有院士的学术科研单位怎么办?这是不公平的。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顾海兵认为,目前的进步是取消了行政力量,但是问题在于中国很多学术团体受行政力量干涉过多,“不解决土壤问题,改革的价值不用高估。

焦点2

当选需经全体院士终选

此前的章程规定,“对候选人的评审和选举由各学部组织院士进行。”而此次的修订则将本学部内部投票环节改为“初选”,增加了全体院士的“终选”环节。

新章程的第九条新增:“各学部初选结果经主席团审议并确定终选候选人名单后,提交全院全体应投票院士进行投票终选。终选采取等额选举,获得有效票半数以上赞成的候选人当选。”此举被认为或将加大当选新院士的难度,有利于加强对交叉学科候选人的把关。

此举被认为或将加大院士当选难度,有利于加强对交叉学科候选人的把关,但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顾海兵认为,此项修改实际上价值不大,这不一定是进步。由于学科要划分,不是同一学科的投票无意义。只有相近或者相通的学科投票,才有意义。

他表示,国际上也在走这个程序。但是他认为,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都不是很赞成。“比如学经济学的不太可能去掺和化学领域的事情。这谈不上是特别大的进步,更多是对海外做法的模仿,其实意义不大。

焦点3

院士品行不端将被劝退

院士退出机制一直备受外界关注。其实,“院士退出机制”在2008年修订的《章程》里已有相关规定:院士行为触犯法律或丧失科学道德,按规定程序撤销其院士称号。

中国工程院曾经内部发文,要求加强学术道德约束。院士行为不端、情节严重者可被撤销院士称号,也曾出现过极具争议的“烟草院士”讨论,但在实际层面,我国极少对个人撤销院士称号。

昨日,新章程在原基础上,增加了“劝退”规定:当院士的个人行为违反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严重影响院士群体和工程院声誉时,劝其放弃院士称号。

相比于之前的章程,此次并未明确撤销院士称号的具体流程。按照此前规定,需有不少于五位院士书面提议,或者经学部常委会、主席团提议,要求撤销其院士称号。之后,也需经过本学部投票,并且经院主席团审查批准生效,并通报全体院士。

而据悉,劝退和撤销院士称号的具体程序将在深入研究之后,在相关规定中加以细化和明确。

对此,教育专家熊丙奇认为,如果院士涉及学术不端,“劝退”是非常弱的处罚。他认为,如果院士违背科学道德,涉及学术不端,应该取消其称号。“所谓‘零容忍’就是其一旦违反学术道德,就该免除他的资格。

他表示,真正的院士退出应该是剥夺他们的学术特权,比如院士不能享受副部级待遇,这才是真正的退出。“利益不退出,怎么能是真正的退出。

此外,对于劝退条款中表述的“违反科学道德”与撤销条款中表述的“丧失科学道德”,熊丙奇认为,“这种表述很模糊,由谁来界定?应该制订细则,什么叫违背,什么叫丧失?需要明确规定。

焦点4

新章程未提“院士退休

对于外界关注的“院士退休”,此次的章程并未提及。

对此,王梦恕表示,两院院士是最高荣誉称号,不存在退休的问题。

而熊丙奇则认为,“院士退休”本不应该是一个问题,“如果没有学术利益,只是学术荣誉的话,退休与否都是无所谓的。”他介绍,但是目前因为院士享受特殊利益,所以希望有退休制度。

他表示,包括院士年龄等问题,都是因为利益问题,不然年龄或退休都不是问题。

中科院内部人士表示,目前的院士制度,理论上是可以退休的。而且,很多老院士本人也都希望退休,但实际情况是,很多大学、单位等并不支持其退休。“一个大学、单位,好不容易有一个院士,如果退休,对大学来说资源就变少了,是单位不让他退。”记者 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