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立案登记制改革后首例诉讼案件

04.05.2015  18:41

四川在线宜宾频道消息(李玲) 5月4日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的首个工作日。早上8点43分,当事人吕某某夫妇来到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起诉童某某、吴某某健康权纠纷案。不到十分钟时间,就快捷办完立案手续。这是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该院登记立案受理的第一起诉讼案件。

该院立案庭邹利华庭长介绍,今天是全市法院系统实行新的登记立案制度的第一天,新登记制度在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方便当事人诉讼上,凸显出三大特点。

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

规定》指出,登记立案的范围包括: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起的民事、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和国家赔偿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执行,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材料不全定期补正

规定》指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自诉应提交起诉状、自诉状和支持起诉、自诉的基础证据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场登记立案;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不再对起诉进行实质审查

规定》指出,对于民事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法律关系是否正确等均不予审查,只要属于法院主管和受诉法院管辖,符合立案条件、诉讼材料齐全,不存在违法起诉、危害国家安全等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均予当场登记立案。而对于相关内容、材料欠缺等情形,也采取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方式,避免当事人跑第三趟。对于案件的登记工作,均严格按照最高法院《规定》具体实施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