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调整存贷比计算口径 三农等6项贷款不再纳入

30.06.2014  20:09

银监会今日发布《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从2014年7月1日起实行,计算存贷比分子(贷款)时扣除六项,计算分母(存款)时增加两项。

通知显示,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所对应的贷款和“三农”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涉农贷款等六项将不计入贷存比(贷款)计算的分子,而银行对企业或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单等两项计入贷存比计算的分母(存款)。分子的缩小和分母的扩大,将显著降低75%的法定贷存比对银行放贷的限制能力。

另外,银监会将对商业银行人民币业务实施存贷比监管考核,对本外币合计和外币业务存贷比实施监测。

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

银监发[2014]34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适应我国银行业资产负债结构多元化发展趋势,完善存贷比监管考核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存贷比计算口径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人民币业务实施存贷比监管考核,对本外币合计和外币业务存贷比实施监测。

二、计算存贷比分子(贷款)时,从中扣除以下6项:

(一)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所对应的贷款。

(二)“三农”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涉农贷款。

(三)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

(四)商业银行发行的剩余期限不少于1年,且债权人无权要求银行提前偿付的其他各类债券所对应的贷款。

(五)商业银行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转贷资金发放的贷款。

(六)村镇银行使用主发起行存放资金发放的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

三、计算存贷比分母(存款)时,增加以下2项:

(一)银行对企业或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单。

(二)外资法人银行吸收的境外母行一年期以上存放净额。

四、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相关报表的调整及报送要求另行通知。

五、本通知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参照执行。

2014年6月30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相关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