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失业保险费率降至1% 失业人员待遇不受影响

03.06.2016  01:38

  四川台记者王映报道: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我省从2016年5月1日起,将我省失业保险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再阶段性地降低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1.5%降至0.6% 、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从0.5%降至0.4%。降费期限暂按两年执行。这次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将惠及660万名企事业单位职工。

  

  四川省人社厅失业保险处负责人杨晞介绍:

  “这次降低费率,是考虑为了经济更快发展、尤其是稳定职工队伍,这个现实需要作出的决定,国家做出了决定,我们省经过研究决定:从今年5月1日将全省的失业保险费率,在去年已经降低了一个百分点的基础上,再降低一个百分点。这次单位的降费费率比较多一点,降低数额达0.9个百分点,职工个人降0.1个百分点,降费期限两年,从今年5月1号到2018年31日。

  据介绍,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宏观环境下,此次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旨在帮助企业降低经营成本,帮助困难企业渡过暂时难关,稳定职工队伍,促进就业稳定和社会稳定。此次降费,不会影响失业人员的失业待遇。省人社厅失业保险处负责人杨晞:

  “这次降费率有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就是,就是我们在制定将废立政策时考量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必须要确保失业人员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从某个地区来说,如果他的失业保险费不够支出,可以动用他历史上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弥补,如果今天仍然不够,因为失业保险制度在省上建立了失业保险调剂金,他可以向省上申请失业保险调剂,也就是说,这次降费率,通过测算,最终绝对不会影响失业人员待遇,不会少发、不发或拖欠。

  据了解,我省从2015年3月1日起,已将失业保险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切实减轻了企业和职工负担。综合考虑2015年已降费率和此次阶段性降费的叠加效应,在两年执行期内,总体上可为全省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和职工减轻负担超过12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