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不“新”车商涉嫌欺诈 20多万的车要退赔93万

19.09.2015  10:20

陈先生购车的4S店

核心提示

  判案理由

  法院认为:销售方对涉案车属召回车范围的事实未告知购车人,属于刻意隐瞒事实。

  销售方将曾被使用过车辆以新车的名义销售,已构成欺诈。

  ■ 跑了581公里的车还叫新车?

  ■ 属于召回车范围,购车人不知情

  ■ 厂家登记信息显示车主另有其人

  自贡市民陈先生在自贡亨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方”)提取新购汽车时发现,原本显示为6公里的里程表却变成了581公里。为此,陈先生将车辆销售方告上法庭,请求判决被告退还购车费用并进行3倍赔偿,总计金额106万余元。

  昨日,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双方购车协议,汽车销售方退还陈先生购车费用26万余元,并按购车款的3倍赔偿67万余元。销售方表示不服判决,将提起上诉。

  怀疑新车不“

  消费者要求 退购车费用赔3倍车款

  去年9月6日,陈先生在销售方订购了一台长安谛艾仕牌2014款轿车。但由于在提车时发现发动机有异响,双方协商,销售方为陈先生更换一辆同品牌的2013款轿车。

  今年1月1日,陈先生到店提车,支付车款、税费等购车费用共26万余元,并办完手续。“拿到车的时候,里程显示为6公里。”陈先生称,提车当天,他最多驾驶了10余公里,可里程表的累计里程数变成了581公里。陈先生怀疑“该车不是新车”,向销售方提出异议。

  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陈先生专门就该车的“身份”进行了调查。“轮胎尺寸不符合标准、封闭式车顶漏水、胎压显示故障等,一台新车竟然出来这么多问题。”陈说,在“中国汽车召回系统”上,该车被显示为“属于召回车范围”;在长安标致雪铁龙汽车有限公司客服400热线电话中,该车的登记车主姓名为雷某某,登记日期为2014年9月。

  车商的辩解/ 车在召回车辆范围 但不是召回车

  基于对新车“身份”的怀疑,今年4月,陈先生将销售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的购车协议,并依法判决被告退还购车费用并进行3倍赔偿,总计106万余元。5月12日,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7月21日,法院组成合议庭,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

  在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时,销售方负责人吴岷江向成都商报记者介绍,车辆放在展厅即为展车,放进库房即为商品车,二者都是没有开发票没有销售出去的商品车,是新车。

  至于400热线电话里告知该车登记信息为雷某某,这是因为雷某某先于陈先生订车,销售系统按规定向厂家系统进行了登记。可后来,雷某某由于个人原因并没有交款提车。实际购车客户为陈先生,在交警部门上户的第一信息也系陈先生。售后部门会在获取上户信息后,对先前的信息进行修改。因此,新车旧车,应以车辆在交警部门上户登记的实际记录为准。

  吴岷江称,陈先生所购汽车确系处在召回车辆的范围,但是召回车还有一个专属的代码,陈先生的车不属于专属代码(之内),因此就不属于召回车。

  一审宣判

  车商欺诈 退赔购车人93万元

  昨日,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陈先生与销售方之间订立了《订车协议书》及《购车补充协议》,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买卖关系成立。

  对于原告提出的公里数过长、客服热线电话显示厂家系统登记的车主姓名不是本人等两项问题,被告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对于属于召回车范围的问题,虽经查明陈先生所购车辆不属于召回车辆,但销售方对涉案车属召回车范围的事实未告知陈先生,属于刻意隐瞒事实。

  法院认为,销售方将曾被使用过车辆以新车的名义销售给原告,致使陈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了该车,销售方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判决,撤销双方的购车协议,汽车销售方退还陈先生购车费用26万余元,并按购车款的3倍赔偿67万余元。

  据了解,销售方表示不服判决,将提起上诉。 成都商报记者 袁伟 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