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坐专车开门伤人 伤者向专车公司等索赔103万

23.12.2015  07:42

  庭审现场

  成都一乘客通过一号专车平台搭乘车,下车开车门时,恰好遇上一辆电动车撞上来。电动车上两人受伤,其中一人严重受伤,达到一级伤残的严重程度。交警认定:专车司机承担事故主责,乘客承担次要责任。

  对于这起乘坐专车引发的意外事件,一号专车公司也惹来了麻烦:伤者将专车司机、车主、开车门的乘客、租赁公司和一号专车公司、保险公司,一起起诉到法院,索赔高达103万。事故发生后,一号专车公司已为伤者垫付了40余万元。

  一号专车公司究竟有无法律责任?轿车跑专车,保险是否该理赔?昨日,武侯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这一起由新生现象引发的官司,其涉及的法律问题也争议很大并引发关注。法院昨日没有作出判决。

  武法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摄影报道

  案件事实

  坐专车出事 专车公司已垫付40万

  昨日上午,武侯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整个法庭座无虚席,被告车主陈某经合法传唤后无故缺席。

  法庭确认了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今年3月25日,市民刘某驾驶一辆宝来车沿倪家桥路,从玉林南路往人民南路行驶。当车行驶至倪家桥10号门前路口处时,没紧靠道路右侧停车。该车乘客张某打开右后车门,准备下车时,钮某开着一辆超标电动车沿非机动车道同方向行驶,恰好与宝来车的右后车门相撞,钮某受伤,钮某所骑电动车搭载的杨某受伤,两车轻微受损。

  经查,肇事宝来车的登记车主为司机刘某的妻子陈某。2014年11月19日,陈某与成都一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挂靠合同,将该车挂靠于该公司从事运输经营,该车在平安财保华阳营销服务部购买了交强险和5万元的商业险。投保时,陈某未向保险公司告知该车用于运输经营。

  事故发生后,一号专车公司上海大黄蜂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钮某垫付了护理费、医疗费等费用共计40余万元,肇事司机向钮某垫付了4.5万元。

  一人被撞成植物人,索赔超百万

  庭审开始后,伤者钮某的代理人当庭变更了诉讼请求,从原来提出的97万余元增加到103万余元。

  钮某代理人举证称,交警对此事故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钮某、杨某无责任。由于事故导致钮某严重受伤,至今处于重度昏迷之中。经鉴定,钮某的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

  驾驶员刘某对钮某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乘客张某则对交警的责任认定书有异议,并申请了行政复议,但被维持原判了。张某代理人还提出,钮某违章行驶,且对电动车的性能没有鉴定,也没有对其是否属于机动车进行鉴定,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总之张某不应承担责任。

  协商不成,伤者钮某将车主、驾驶员、乘客、一号专车公司、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均告上了法庭,由保险公司之外的5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103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在昨日的庭审中,双方对责任划分及赔偿金额进行了激烈辩论。由于尚有部分争议事实需要查明,法院宣布休庭,择日再次开庭审理。

  庭审焦点

  乘客下车,开车门意外撞伤人。交警认定:专车司机承担事故主责,乘客承担次要责任。这一起由新生现象引发的官司,其涉及的法律问题争议很大——

  专车公司究竟有无法律责任?

  轿车跑专车,保险是否该理赔?

  A

  一号专车公司有无法律责任?

  钮某代理人认为,刘某开宝来车以一号专车服务平台为依托,对外提供专车服务,通过一号专车运营平台得知,必须由一号专车平台订车,由平台统一向乘客收取费用,后扣除服务费后支付给专车司机。专车平台都会在司机和乘客处收取一定费用,作为风险基金,用于交通事故发生后的风险理赔。因而,一号专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号专车公司代理人称,该公司不是本案法定的赔偿主体,在这次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同时,根据钮某的诉讼请求,即使公司有责任也是在一定的限度内承担责任。该代理人还表示,事发后公司已经垫付了40余万元。该公司作为一家致力于服务人们出行的新型公司,已尽到了义务,并当庭表示将继续进行人道主义救助。

  B

  轿车跑专车,保险赔不赔?

  钮某代理人认为,陈某为宝来车平安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保险公司认为,自己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因为陈某投保的是平安财保华阳营销服务部,已变更为天府支公司。同时,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录音证据证明,投保时,陈某、刘某均在现场,没有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经营运输,而根据挂靠合同以及手机订单截图可证明该车从事经营的事实,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专车公司有无责任?

  四川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小虎表示,一号专车平台本身没有法定的运营资格,专车司机入驻该平台上,接受该平台的委派,进行运输经营。从合同的相对性来看,是乘客与一号专车平台公司,而不是专车司机,因而应由一号专车平台承担责任。

  而四川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毅则认为,一号专车平台要不要承担责任,关键在于,车辆是否属于一号专车公司的。如果车辆属于一号专车公司的,那么驾驶员所行使的是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责任。如果是私家车,只是挂靠在一号专车平台上,那么一号专车平台就不用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