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举债拟定“有限开闸”
22.04.2014 11:47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据悉,三审稿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而现行预算法则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此前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一审保留了现行条款,2012年6月提交审议的草案二审稿也保留了这一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飞介绍说,草案二审稿在征求意见中收到意见提出,为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当适度放开地方政府举债的权限,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使其法制化、透明化。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对草案相关规定作出修改。据介绍,在对地方政府举债“有限开闸”的同时,三审稿设定多道“防火墙”严控风险。如,举债方式限于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途应当是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并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应有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三审稿还规定,举债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地方政府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债,以及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22.04.2014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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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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