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三审稿 拟适度放开地方政府举债

22.04.2014  11:35
    21日,已经“20岁”的预算法迎来其修改征程的第三次审议,此时距离2012年6月的二次审议已近两年间隔。二审时争议较大的“是否该放开地方政府举借债务”问题,在三审稿中有了较大突破。     此前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一审和二审稿,都保留了现行条款,明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这一表述遭到诸多质疑,有建议认为,地方政府自主发债是客观需要。     此次提交的三审稿明确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此外,还强化举债监管规定,对违法举债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规定相应法律责任。“这意味着对地方政府举债的开闸,但一条条‘防火墙’表明了放开地方自主发债后严控债务风险的决心。”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说。     但放开地方发债,势必带来如何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问题。审计署披露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家底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省市县三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10.58万亿元,比2010年底增加3.87万亿元,年均增长19.97%。当前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仍不容忽视。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认为,对地方政府举债“开闸”后,风险防控更应从严。从预算法三审稿看,在风险监控上增加了不少严格举措,如限定发债主体和额度,规定发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意味着地方政府日常的花销不允许借债。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认为,当前我国政府性债务中最主要的风险在于地方隐性负债部分,在逐渐消化收缩已有隐性债存量的同时,我国应发展规范化、有利于风险防范的“阳光融资”式地方举债机制,而推动这一机制的突破口就是在修订预算法中用法律框架规范约束和监管地方发债。     新华社记者 韩洁 高立 程士华     (据新华社北京4月21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