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鼓励民资参与城区改造

13.03.2014  12:28
核心提示: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提出力争到2022年基本完成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任务,把城区老工业区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功能完善、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城区。

    编者按:城区老工业区是指依托“一五”、“二五”和“三线”建设时期国家重点工业项目形成的、工业企业较为集中的城市特定区域,为我国建立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为老工业城市的形成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目前仍是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但是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城区老工业区也出现了落后产能集中、基础设施老化、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等问题。

  近年来,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部分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发展定位不合理、污染土地治理不彻底、土地利用方式粗放等问题比较突出,亟待加强规范引导。为此,国务院办公厅出台有关指导意见以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力争到2022年基本完成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任务,把城区老工业区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功能完善、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城区。

  根据《指导意见》,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将根据如下几个基本原则进行: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二、因地制宜、科学规划;三、创新模式、增强动力;四,注重实效、稳妥推进。

  《指导意见》明确了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八大主要任务:(一)科学编制搬迁改造实施方案。(二)推进企业搬迁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落后工艺设备,严格实施落后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防止异地简单复制和落后产能转移。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根据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予以支持。(三)合理选择搬迁企业承接地。(四)培育发展新产业。(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六)治理修复生态环境。(七)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棚户区改造。(八)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再利用。

  为促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顺利进行,《指导意见》提出了系列保障措施,如加强组织领导、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等。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募集资金,用于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搬迁企业改制重组和城区老工业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滞缓或主导产业衰退比较明显的老工业城市可将中央财政安排的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对列入实施方案的搬迁企业,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执行。

  有分析人士表示,科学实施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对于老工业城市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再造产业竞争新优势,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城镇化发展质量,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编辑:谢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