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对租赁期限,应视项目实施情况合理确定,可以采取分期租赁的办法,但一律不得超过二轮承包剩余时间;对租赁面积,由各地综合考虑人均耕地状况、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
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四部委日前发布《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意见》首次对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在租赁时间和土地面积上设置了明确的上限控制和监管办法。
《意见》提出,各地要按照中央关于对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应有明确上限控制的要求,制定相应控制标准。对租赁期限,应视项目实施情况合理确定,可以采取分期租赁的办法,但一律不得超过二轮承包剩余时间;对租赁面积,由各地综合考虑人均耕地状况、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既可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面积占承包耕地总面积比例上限,也可以确定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农地面积上限。首次租赁面积一律不得超过本级规定的规模上限;确有良好经营业绩的,经批准可进一步扩大租赁规模。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韩俊表示,为了避免农村出现大资本排挤小农户,避免出现土地的大规模兼并,避免大批农户丧失经营主体地位,必须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采取慎重的态度,特别是要防止工商资本下乡租赁承包地后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搞“非农化”或“圈而不用”,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有专家表示,政府对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用农地的态度是谨慎的,但是不代表政府对资本进入农村持消极态度。虽说建立了严格的准入门槛和监管制度,但是总体而言政府是鼓励工商资本下乡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企业。
四部委设企业租赁农地门槛 -
成都13:34 27.04.2015 中小企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