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24.09.2014  21:14

9  月24日  上午,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传贯彻《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省政府279号令,  2014年  10月  1日  起正式施行)。省政府副秘书长张晋川出席会议并就《办法》施行作情况介绍,省法制办副主任彭矛和省公安厅副厅长袁刚出席会议并向参会媒体记者回答了相关提问。 

张晋川副秘书长介绍了《办法》出台的背景、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重点讲解了《办法》六个方面的特色及亮点。一是调整了法律适应的对象。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普遍反映,“暂住人口”具有明显的歧视性,所以《办法》用“流动人口”取代了“暂住人口”,这也是全国各地的通行做法。同时,根据国家出入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来川的境外人员纳入调整范围。二是信息申报时间由《四川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规定的5天、7天以内,统一调整为24小时以内,以提高征集信息的时效性。三是将留宿客人的新兴场所纳入征集信息范围。凡留宿客人的单位、场所都要登记申报留宿的流动人口信息,包括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宗教活动场所、茶楼、酒吧、洗浴场所、通宵影剧院、临租房等。四是将过去办理暂住登记必须本人持有关证明到派出所申报,调整为书面、电话、网络、传真等申报,明确了信息申报方式的多样性,极大地方便了单位与个人。五是明确要求相关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供流动人口信息,有助于实现流动人口信息资源整合、共享,避免多部门重复收集信息。六是对违反本办法的个人或单位、场所,《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办法》明确了对个人、房屋出租人和单位、场所执行三档不同的罚款处罚,坚持了宽严相济、责任对等的原则。 

对《办法》的下一步配套措施,张晋川副秘书长进行了说明,省直有关部门正在加紧推进《四川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制定取消暂住证管理、推行居住证管理的相关制度,配套完善为流动人口服务的政策措施。根据中央关于城镇化发展规划和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全省将逐步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着力解决已经在城镇就业居住但未落户的流动人口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同时,我们还将以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平台为基础,加载居住证办理、教育社保等公共服务功能,让流动人口在流入地更便捷、更舒适、更有尊严地生活。 

会上,袁刚副厅长回答了申报信息方式和渠道的问题。《办法》规定,流动人口信息可以采取书面、网络、传真等方式申报;全省要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目前,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平台建设已经完成,平台建设按照简便、实用的原则,为单位或个人提供手机、电脑等终端采录模式。手机端方面,我们支持三种信息申报模式,一是安卓设备手机直接从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平台上下载APP应用程序,也可以扫描二维码下载该应用程序后进行申报;二是可以通过微信客户端,搜索官方微信公众服务号“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进行关注后,即可获取相关咨询及信息申报;三是可以编辑固定格式的短信,发送到10639900就可以完成信息申报。电脑端方面,流动人口和各类申报主体都可以通过访问互联网Web网站,就可以按照相关提示申报信息,同时Web网站还提供手机应用下载、微信服务号关注、短信上报格式说明等信息;对一些申报信息量大的单位、场所,还支持二代身份证读卡,可以批量导入申报信息。

省政府法制办彭矛副主任回答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问题。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十分重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在《办法》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一直把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一是在《办法》中条文中明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获悉的流动人口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违法提供查询、使用。”《办法》十八条还明确规定,“泄露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必须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该说,《办法》对相关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信息安全规定、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处罚力度,要明显高于不如实登记、申报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二是全面强化了信息系统安全。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平台只是一个信息申报界面,不会存储个人信息,所有申报信息都立即通过较高等级的安全边界,自动进入公安内网的人口信息资源库,能够有效防止系统被攻击或公民信息被盗、丢失。

中央、境外在川媒体以及省、市、县相关新闻单位参加了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