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设养老机构,至少需10张床位

08.07.2014  22:15

四川日报网消息(记者 刘星) 7月8日,为贯彻《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省民政厅印发了《四川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要求设立养老机构需有10张以上床位。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

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省民政厅负责全省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指导、监督和管理。

规定明确,申请许可时,营利性养老机构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按照企业申请登记有关要求提供章程或协议;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须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有关章程格式提供章程;公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须提供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文件。

设立许可证有效期5年。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养老机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许可机关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按照设立条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养老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需在暂停或停止服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现有入住老年人安置方案等后,经批准后实施。

办法规定,许可机关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对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许可机关发现养老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应当撤销许可。养老机构发生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等行为,许可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符合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养老机构原领取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应当由许可机关收回并注销。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在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其中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城乡社区日间照料和互助型养老场所等不适用本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