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6月实施

20.05.2015  11:55

  (徐杨祎林碧锋)记者19日从四川省人大获悉,《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四川省首部针对农村扶贫开发的地方性法规,也标志着四川省扶贫开发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据四川省扶贫移民局副局长刘兵介绍,该《条例》共9章61条,分别为总则、扶贫开发对象、扶贫开发措施、社会扶贫、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提出,农村扶贫开发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通过政策、资金、物资、智力、服务等方式,帮助扶贫对象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为解决好扶贫开发工作中底数不清、目标不准等问题,《条例》明确了扶贫开发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的原则,并对没有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民政救济救助等制度。

  同时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的职责,建立由政府负责,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纳入行业规划,优先保障贫困地区的资金、项目、技术、服务等需要。

  《条例》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根据减贫任务,建立动态的稳定投入机制,逐年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

  为确保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落实到位,《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依法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润秋称,《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四川的重要举措,为提高我省扶贫开发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提供了法律保障,标志着四川省扶贫开发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

  近年来,四川省加大扶持开发力度、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加快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全省农村贫困人口已从2011年的1356万人减少到2014年的500万人,完成减贫任务856万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