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中孕妇和丈夫离婚办准生证被拒 计生部门回应

10.08.2015  13:00

  

  凌女士展示当地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婚姻法》规定“女方孕期可提出离婚”,而计生政策规定“离婚不符合办理准生证条件

  华西都市报记者 李秀江摄影报道

  四川资中40岁的凌女士今年2月与毛先生结婚,4月发现自己怀孕了。凌女士说丈夫疑心重,总是怀疑孩子不是他的,而且还经常酒后打骂她。忍无可忍,凌女士在6月16日向法院提出了离婚申请。之后,凌女士到当地计生部门办理准生证,被告知“离婚不符合办理准生证条件”。

  《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意味着,怀孕期间的女方因为不得已情况下,提出离婚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凌女士很纳闷,既然她是受保护的一方,为什么不能给孩子办准生证呢?

  孕妇和丈夫离婚办理准生证被拒绝

  今年2月,凌女士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毛先生,两人在2月27日登记结婚。凌女士属于再婚,与前夫生有一女,毛先生属于初婚。婚后不久,凌女士怀孕了。她没想到,自己冒着高龄产妇的危险怀上孩子,不但没有得到丈夫的关心,反而引来猜忌。

  凌女士说,到医院确诊怀孕后,丈夫要求她把孩子引产。“他说,孩子不是他的。”凌女士的丈夫此前在工地上受过伤,因为身体原因此前一直没有结婚。凌女士心疼丈夫年纪这么大了,一直没有孩子,坚决不同意引产。此后,凌女士发现,丈夫性格完全变了,疑心越来越重,还经常酒后出言不逊、甚至打骂自己。

  凌女士难以忍受,向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6月16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同意双方解除婚姻关系。7月,凌女士带着民事调解书、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当地计生部门办理准生证,没想到遭遇了“拦路虎”。凌女士说:“计生办的人把材料收了之后,说我已经和丈夫离婚,婚姻关系已经不存在,按照规定不能办理准生证。

  计生部门回应称可复婚再办准生证

  眼看着肚子里的孩子越来越大了,凌女士着急起来。她在网上查询资料得知,如果办不到准生证,她的孩子无法像其他的孩子一样正常出生,将来也无法给孩子上户、甚至无法上学,会给孩子以后的生活带来很大的麻烦。

  记者在国家卫计委的官网上查询得知,办理准生证,第一项就是需要提供夫妻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等材料。记者了解到,另一位读者苏女士与凌女士的情况很相似,也是因为和丈夫协议离婚后无法给孩子办理出生证。当地计生部门给她的回复是:如果可以的话,建议男女两方复婚后再办理准生证。

  凌女士说,此前,她曾向毛先生提出过复婚,但是对方并不配合,执意要把孩子引产。但医生说,孩子已经很大了,做引产手术存在风险。

  争议

  《婚姻法》与计生规定矛盾?

  法学专家:存在衔接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这意味着,怀孕期间的女方因为不得已情况下,提出离婚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凌女士因为难以忍受丈夫的猜忌以及家庭暴力,向法院提出离婚,法院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准许双方离婚,这意味着,凌女士离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8月9日,华西都市报记者采访了多位专家和律师,他们认为,“既然《婚姻法》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可以提出离婚,那么办理准生证不应该设置‘必须要结婚证’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