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推手“立二拆四”获刑4年 否认炒作郭美美

19.11.2014  21:45

  昨天上午9点30分,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对网络推手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人杨秀宇、卢梅,被告单位尔玛天仙公司、尔玛互动公司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杨秀宇一审获刑4年,罚金15万元;判处卢梅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罚金3万元;尔玛天仙公司被判罚金50万元;尔玛互动公司被判罚金20万元。杨秀宇当庭表示不上诉。

  杨秀宇是吉林省人,大学文化,案发前是北京尔玛天仙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策划总监,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卢梅则分别是这两家公司的媒介部主管、客户经理。

  昨天上午9点30分,杨秀宇、卢梅被法警带进法庭,在进入法庭之后杨秀宇一直面带微笑,杨秀宇还快速看一眼旁听席上的媒体镜头,卢梅虽然也面带微笑,但却一直低着头,随后审判长开始宣判。

  朝阳法院认为,尔玛天仙公司、尔玛互动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杨秀宇作为尔玛天仙公司及尔玛互动公司主要负责人,指挥、策划并直接实施非法经营活动,卢梅直接参与实施了尔玛互动公司的非法经营活动。尔玛天仙公司、尔玛互动公司、杨秀宇、卢梅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鉴于杨秀宇、卢梅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朝阳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尔玛天仙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尔玛互动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杨秀宇作为尔玛天仙公司直接负责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作为尔玛互动公司直接负责人,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15万元。卢梅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3万元。

  对于判决结果,杨秀宇和卢梅均表示不上诉。

   对话庭审法官

   不提郭美美是因检方未指控

  北青报记者:与秦火火案不同的是,刚刚宣判的杨秀宇案,被告除了杨秀宇和卢梅之外,还有尔玛天仙和尔玛互动两个公司,最终上述两个公司均被判处罚金,能不能先来介绍一下什么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有哪些特点?

  朝阳法院法官:被告单位尔玛天仙公司、尔玛互动公司,被告人杨秀宇、卢梅非法经营一案是一起单位犯罪案件。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北青报记者:本案的量刑都考虑了哪些因素?本案是如何量刑的呢?

  法官:在量刑方面,两被告单位不存在法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杨秀宇、卢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卢梅在尔玛互动公司的犯罪活动中,在被告人杨秀宇的授意和指使下直接负责沟通删帖的细节,具体落实联系赵玉科等人从事删帖的行为,其在共同犯罪中系重要的实行者,不能认定为从犯。

  北青报记者:媒体报道中曾提到杨秀宇是郭美美事件的幕后推手,为什么判决中没有提?

  法官:这是因为公诉机关在指控中未涉及上述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也注意到部分媒体在报道时称杨秀宇系“郭美美”幕后推手,此外报道中还提及其炒作的其他热门网络事件,如“别针换别墅”。但公诉机关没有指控的事实,法院不会主动调查核实、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辩驳

   否认是郭美美幕后推手

  此前曾有多家媒体报道,杨秀宇疑是“网络炫富女”郭美美的幕后推手。2011年6月20日,郭美美在新浪微博等网站公然炫耀其奢华生活,并称自己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而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媒体报道称,不论是炒作郭美美的红十字会商业经理身份,还是炒作“2.6亿赌债”,以及为郭美美量身定制的网络电影《我叫郭美美》,这些炒作背后的推手疑是杨秀宇。2012年,郭美美突然在其微博发布了一段漏洞百出的英文,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据了解,该段英文出自杨秀宇之手。

  对此,杨秀宇在昨天接受媒体采访时当场予以否认。他说,郭美美的很多炒作事件他并不是幕后推手。网上流传的那张他跟郭美美的合影,是他们一起录制节目时拍的,很多人凭借这张照片就以为他们有什么关系,但他跟郭美美只是认识。“如果非要说我帮她炒作,我只帮她策划了那一条英文微博,那段英文微博是我写的。

  此外,在昨天法院认定的事实中,也并未提及郭美美。对此,本案的主审法官贾丽英解释说,案件审理过程中,他们也注意到部分媒体在报道时称杨秀宇系郭美美幕后推手,此外报道中还提及其炒作的其他热门网络事件,如“别针换别墅”。但公诉机关在指控中未涉及上述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