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买车有示范合同啦 经销商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26.12.2013  12:41

  昨日,成都市工商局召开《成都市汽车买卖合同(试行文本)》推广会,正式在全市推广汽车买卖的示范文本。这改变了成都市经销商自行拟定合同、没有统一规范的汽车销售合同的现状。

  在昨日的推广会上,市工商局介绍,过去,成都市汽车买卖合同都由销售方凭单方面意志自行拟定。由于车辆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等问题,消费者要求经销商给予赔偿,一些经销商却以车辆设计问题是生产厂商责任为由推脱。

  为此,在这次的买卖合同试行文本中,市工商局将索赔问题进行了明确。合同试行文本写明: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乙方(指消费者)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他人财产损害,乙方可向生产厂商或甲方(经销商)主张赔偿。乙方向生产厂商主张权利时,甲方有积极协助的义务。另外,经销商在该车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使用要求时,应当明示告知。如果经销商明知而未告知,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市工商局介绍,买车时,汽车经销商往往要求消费者交“订金”。但是,这种“订金”实际上是预付款。而根据预付款的性质,如果消费者违约,经销商可根据受到的实际损害扣除部分订金,剩余部分退还消费者;同样,如果经销商违约的,消费者也只能要求赔偿实际损失,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订金。此次在买卖合同试行文本中,明确写明消费者缴纳的是“定金”。

  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买车时,消费者交“定金”并与经销商签订订购协议。这样,如果消费者违约,便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经销商违约,则要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因为不能归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解除的,消费者和经销商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定金也要返还给消费者。同时,该试行文本还明确,定金不得超过全车款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