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汽车买卖合同》正式广泛推广

25.12.2013  20:48
内容摘要: 25日,由成都市工商局、成都市汽车商会共同制定的《成都市汽车买卖合同》正式开始推广,从而改变当地无统一规范的汽车销售合同的现状,来自该市的113家汽车经销商参加了文本使用推广启动仪式。

  中新四川网12月25日电(记者刘忠俊)25日,由成都市工商局、成都市汽车商会共同制定的《成都市汽车买卖合同》正式开始推广,从而改变当地无统一规范的汽车销售合同的现状,来自该市的113家汽车经销商参加了文本使用推广启动仪式。
  近年来,随着汽车日益走进普通老百姓的家庭,汽车消费投诉量也在不断增长,而在这些投诉中,由于双方合同约定不明或内容过于简单引起的,占到总投诉量的60%左右。
  据了解,此前成都市汽车买卖合同都由销售商凭单方意志自行拟定,存在合同内容不完善、合同双方权责不平等的情况。由于合同约定不明,消费者遇到问题常常苦于投诉无章可循,经销商也有可能背上本不该背的“黑锅”。
  今年,成都市工商局会同成都市汽车商会,通过收集法律资料、调查汽车买卖现状、开展多方座谈讨论,广泛征求汽车经销商和广大消费者的意见,同时还征求了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司法机构和法律组织的第三方意见,最终形成了成都第一份汽车买卖合同试行文本。
  “该文本充分考虑了合同双方的平等权利,既依法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也依法保障了经销商的利益,具有很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操作性。”成都市工商局市场处相关负责人称,与经销商自己拟定的合同相比,合同试行文本条款内容更详尽、权责更公正,尤其是对购买标的、付款方式、质量标准、交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作出了详细的约定,并单列出车辆交接清单、委托服务协议等合同附件。
  据悉,《成都汽车买卖合同》将按照买卖双方合同意思自治和协商认可的原则,由成都市汽车商会负责在汽车销售市场进行推广使用,以点带面,全面展开。同时还要将在使用试行文本签订、履行合同时发生的违法违规等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我们还将不定期听取文本使用中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并聘请相关法律顾问,加强对试行文本在实践使用中的法律解释和修改完善。”成都市工商局市场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完)
  
  背景资料:合同试行文本的优点
  1.索赔对象既是经销商,也可是厂家
  车辆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并由此造成了人身和财产损害,消费者有权选择要求经销商或生产厂商赔偿。消费者选择向经销商赔偿后,如生产厂商有过错,经销商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厂商追偿;若选择向生产厂商赔偿,经销商则有协助顾客的义务。
  2.订金等于预付款,违约无法双倍返还
  消费者于合同签订之前或签订时向经销商支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而根据预付款的性质,消费者违约解除合同,经销商可根据受到的实际损害扣除部分订金予以补偿,但剩余部分应退还消费者;同样,经销商违约的,消费者也只能要求赔偿实际损失,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订金。
  3.委托代办中发生毁损,保险公司先赔付
  合同《委托服务协议》中规定,消费者委托经销商代办车辆上牌服务的,应自行或委托事先办妥机动车辆保险,在此过程中车辆发生毁损、灭失,消费者应先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赔付不足部分,属于经销商责任的,由经销商承担,属于第三方责任的,经销商应协助顾客索赔。
  4.违约责任中违约金的约定
  明确双方按照一定比例来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数额由双方在签约时自行约定,给了交易双方充分的协商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