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召开"关于打击涉道路交通安全犯罪专项行动"发布会

20.11.2014  18:54

  

  20日上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关于打击涉道路交通安全犯罪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会上,省高院刑一庭副庭长丁铁军通报了我省2013年以来涉道路交通安全犯罪五大典型案例。

  省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金钟在会上介绍,2013年1月以来,全省法院审结涉道路交通安全犯罪案件件,其中交通肇事犯罪案件5905件,危险驾驶犯罪案件4483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68件。已审结的案件呈现出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占刑事案件的比例较大。据统计,2013年以来全省审结涉道路交通安全犯罪件人,占审结的刑事案件总数的14.92%,占涉案被告人总数的24.41%。其中,交通肇事、危险驾驶属于高发犯罪,在全省各类刑事案件中案件数排位分别为第四位、第五位。

  2.被告人以男性为主。男性驾驶人员在涉道路交通安全犯罪中占较高比例,女性驾驶人员相对较少。以泸州地区为例,受理的734件涉道路交通安全犯罪案件中,仅有7名被告人是女性。

  3.造成的危害后果相对较重。涉道路交通安全犯罪危及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危害后果相对严重,在交通肇事犯罪中尤为突出,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

  从审判情况看,涉道路交通安全犯罪的成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驾驶人安全驾驶意识差。主要表现为:酒后驾驶、疲劳驾驶,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超速、超载、超限驾驶以及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

  2、受侥幸心理驱使。尤其在危险驾驶犯罪中,驾驶人员往往自认为喝酒不多,驾驶路程短,对被公安人员查处抱有侥幸心理,冒险上路。

  3、受经济利益驱使。受经济利益驱使,驾驶人员超载驾驶,或者利用机动车制造交通事故谋取非法利益。在超载驾驶中,货车运营事故尤为突出,物流业的高速发展驱使货车运输量的迅速增长,出于对利润的追逐,驾驶人员超速、超载超限、违规改装,部分货车自身在设计制造之初就存在视角盲区的缺陷,这些因素都导致重大交通事故频发。

  4、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由于市场销售与登记管理未能全面衔接,摩托车、电瓶车等机动车未登记上牌即上路行驶的现象尤为突出。同时,驾驶人员由于缺乏基本的安全常识、未经驾驶技能培训,在行驶中没有安全驾驶意识和水平,易导致事故频发。

  5、部分地区路况较差。涉道路交通安全犯罪有部分案件发生在农村,除了驾驶人员自身原因外,交通道路的基础设施滞后也是案发因素之一。由于乡村道路路面狭窄,没有相应的交通标识,缺乏路灯,弯道处无警示标志、未设置防护栏等,驾驶人员如不熟悉路况则易导致事故发生。

  6、部分行人交通安全观念淡薄。部分行人无视交通信号,随意横穿公路,甚至随意在机动车道行走,为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

  省高院刑一庭副庭长丁铁军特别指出,以“醉酒驾车”为代表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相比去年增加超10%,依然是下一步审判工作的重点。“2013年,我省审结的危险驾驶案件是2090件,2014年截止到10月份,全省审结的危险驾驶案件是2393件,从所有案件的统计来看,危险驾驶一直是属于高发犯罪,所以一直是我们法院审判工作的重点。

  丁铁军表示,下一步,我省各级法院将持续加大对涉道路交通安全案件的关注,与公安交警部门协力合作,共创良好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