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部署开展清理整治“三非”外国人专项行动

13.06.2016  01:33

  针对当前在川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等违法活动的高发势头,为维护我省良好的涉外治安秩序,省公安厅决定,从今年5月20日至9月20日,在全省统一开展为期4个月的清理“三非”外国人专项整治行动。

  【相关解读】

  一、什么是“三非”外国人?

  是指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外国人。

  二、非法入境是指哪些行为?有哪些相关法律责任?

  (一)非法入境行为界定

  非法入境是指外国人未持合法、有效的入出境证件和签证(同我国订有免办签证协议国家的除外),或未从我国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口岸入境,或未经我边防检查站查验而私自入境的行为。

  (二)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人,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公安机关还可以将当事人遣送出境,其本人1-5年内不得入境。

  三、非法居留指哪些行为?有哪些相关法律责任?

  (一)非法居留行为界定

  非法居留是指外国人未持合法有效的签证、停居留证件在中国居留或停留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应该办理居留证件但未依法办理;

  2、所持居留证件已过期失效;

  3、临时来华外国人的停留时间超过了签证上注明的准予停留期限;

  4、成都口岸72小时免签入境外国人超出成都行政区域活动的。

  (二)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非法入境外国人及相关行为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500元,总额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或者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同时,公安机关还可以将当事人遣送出境,其本人1-5年内不得入境。

  2、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就业指哪些行为?有哪些相关法律责任?

  (一)非法就业行为界定

  非法就业是指以下行为:

  1、 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工作的;

  2、 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3、 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二)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非法就业外国人及相关单位(个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对非法就业外国人本人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公安机关还可以将非法就业外国人遣送出境,其本人1-5年内不得入境。

  2、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5000元,总额不超过50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5000元,总额不超过10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非法聘用外国人的,每非法聘用一人处以10000元罚款,但总额不超过10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发现有“三非”外国人或其他单位(个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可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四川台记者 向显焱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