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提高 提高中西部资助比例

28.07.2014  10:23

  中西部资助比例由20%分别升至21%—22%和27%—29%

  校园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不得重复申请

  (记者李丽辉)日前,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四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决定自7月1日起,调整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进一步细化资助比例。

  国家助学贷款调整的范围,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综合考虑本专科学生收费标准调整和研究生全面收费等因素,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调整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最高限额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在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中,国家助学贷款主要定位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此次调整前,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和比例,一直执行的是2002年的规定。”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一规定是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刚刚起步的情况下制定的,基本满足了当时大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需求。截至2013年底,全国累计发放国家助学贷款1032亿元,惠及约1000万名学生。

  近年来,一些省份陆续上调了本专科学生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部署,研究生教育也将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全面实行收费制度。国家助学贷款每人每年6000元的资助上限已难以满足学生需求,将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上调到本专科生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可以更好地满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需求。

  原来统一设定的全国总体20%的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未能体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贷款需求在不同区域和院校间的分布差异。此次调整,进一步细化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东部地区为13%—17%,中部地区为21%—22%,西部地区为27%—29%。上述比例比较客观地反映出不同地区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比例需求。研究生学习和生活成本相对较高,获得资助的渠道比本专科生更多,因此不对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作出具体规定,而由各地区、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确定。

  通知规定,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调整后,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相关政策也将相应调整。

  据了解,为解决贫困大学生经济困难,目前在本专科教育阶段,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为主,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绿色通道”、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在研究生教育阶段,建立了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岗位津贴、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绿色通道”等在内的多元奖助政策体系。中央财政每年投入高校学生资助经费约223亿元,惠及约660万名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