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落实湖长制的实施意见》

23.10.2018  11:22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落实湖长制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全面落实湖长制的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和《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厅字〔2017〕5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湖泊管理保护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先、保护为主、依法管护,坚持问题导向和“谁污染、谁负责、谁治理”原则,根据实际分类施策,实施更严格的湖泊管理保护措施,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扎实做好全面落实湖长制工作,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构建山清水秀、城乡共美的生态环境支撑,为建设美丽四川、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提供制度保障。

  (二)主要目标。2018年10月底前,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湖长体系,编制完成全省湖库等水域(含湖泊、重要天然湿地、水库、渠道、塘坝,下同)名录,研究提出省、市级年度目标、问题、任务(措施)、责任“四张清单”,公示公告省、市、县、乡四级湖长;12月底前,编制完成省级“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确保在湖泊全面建立湖长制,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2019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市、县、乡级“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

  到2020年,全省湖库等水域管理责任进一步明晰,各级河长湖长和有关部门履职到位,联防联控机制有效运行,重大问题得到解决;水资源保护进一步加强,基本完成湖库等水域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实现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确保各类水体数量不减少,面积、形态总体稳定,公益性功能不衰减,开发利用管控有效,蓄泄自如,与防洪、供水、灌溉、生态等要求相适应;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的湖库等水域水质全面达标,集雨区内汇入湖库等水域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水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生态功能进一步提升,湖库等水域的重点生态区得到有效保护与修复。

  二、组织形式

  (三)实施范围。将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湖泊纳入全面推行湖长制工作范围。同时,为确保所有水域责任主体明确,并做到河长制湖长制无缝衔接、全面覆盖、网格化管理,将重要天然湿地(国际、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已成库容10万立方米及以上具有供水任务的水库、设计输水流量1立方米每秒及以上具有供水任务的渠道补充纳入河长制实施范围;塘坝及其他天然湿地、渠道由各市(州)根据实际补充纳入当地河长制实施范围。

  (四)组织体系。实行省总河长负责制,湖长制工作纳入河长制工作体制机制,与河长制工作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统一落实、统一督查、统一考核。确有必要的,各地可另行制定湖长制相关制度。

  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湖长体系,根据需要设立村级湖长。湖泊所在市、县、乡按照行政区域分级分区设立湖长,由所在流域的相应层级河长担任。跨省、市级行政区域且地位和作用重要的湖泊,设立省级湖长,由所在流域的省级河长担任;跨县、乡级行政区域的湖泊,原则上由所在流域的上级河长担任湖长。重要天然湿地、水库、渠道按所在流域,分别由市、县、乡级河长负责。跨行政区域或作用重要的天然湿地、水库、渠道,原则上由所在流域的上级河长负责;跨市(州)的重要天然湿地和重要大型水库、干渠由所在流域的省级河长负责。已经设立河长的湖泊,将河长统一更名为湖长。

  (五)工作职责。湖泊最高层级湖长为第一责任人,对湖泊的管理保护负总责,其他各级湖长对湖泊在本辖区内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各级湖长负责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省总河长会议等确定的事项,组织领导相应湖泊的管理保护工作;牵头制定“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明确年度工作目标、问题、任务(措施)和责任“四张清单”;牵头组织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对跨区域的湖泊明晰管理责任,协调关联河流的联防联控;对下一级湖长履职情况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督导、考核评估和激励问责;统筹协调解决管理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

  省级湖长联络员单位原则上为相应流域的省级河长联络员单位,主要职责按照《四川省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方案》和《10大主要河流省级河长工作推进机制》执行。各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和职责分工,对辖区内湖库等水域管理保护工作负指导、管理、监督、协调责任,协同推进各项工作。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履行统筹、指导、协调、督导、考核职责,统一负责河长制湖长制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三、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六)严格水域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湖库等水域管理保护范围,明确管理界线,设立界桩等保护标志,依法依规确定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严格控制开发利用行为,将湖泊及其生态缓冲带划分为优先保护区,依法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严格控制湖库等水域的跨越、穿越、临水建筑物和设施建设,确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优化工程建设方案,采取科学合理的恢复和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不利影响。涉及湖库等水域开发利用的流域、区域相关规划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湖库等水域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活动,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并科学论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

  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违法占用湖库等水域。严格管控围网养殖、采砂等活动。加强对湖库等水域的围网养殖、非法采砂取土等突出问题的监督排查。

  (七)强化岸线管理保护。实行湖库等水域岸线分区管理。按照生态保护红线有关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合理划分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可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支持生态旅游发展,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最大程度保持湖泊岸线自然形态,逐步恢复湖泊、水库岸线生态功能。沿湖库等水域土地开发利用和产业布局,应与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并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

  (八)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湖库等水域水资源保护。严格湖泊、水库和渠道取水、用水和排水全过程管理。控制取水总量,维持湖泊生态用水和合理水位。坚持节水优先,建立健全集约节约用水机制。

  深入推进治污减排,加强污染源监管,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严格按照限制排污总量控制入湖、入库、入渠污染物总量。污染物总量超过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应认真排查污染源,制定实施限期整治方案,明确年度污染物削减量,逐步改善湖库等水域水质;水质达标的,应采取措施确保水质不退化。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将治理任务落实到湖泊、水库汇水范围内各排污单位,逐步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加强对湖泊、水库和渠道周边及入湖、入库、入渠河流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内源污染、船舶污染等综合防治。

  加强湖泊、水库、渠道汇水范围内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和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提高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严格入湖、入库、入渠排污口监管,依法取缔非法设置的入湖、入库、入渠排污口,确保得到有序整治并逐步减少。严厉打击废污水直排和垃圾倾倒等违法行为。

  (九)加大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强化水功能水质管护,推进湖泊、水库水环境整治,限期完成存在黑臭水体的湖泊和入湖河流整治。加强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管理,在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的湖泊和水库,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

  加强湖区、库区和渠道周边污染监管和治理,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加大综合整治力度。有条件的地区,采取生物净化、生态清淤等措施改善水环境。在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的湖泊和水库,开展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结合防洪、供用水保障等需要,因地制宜加大湖泊、水库和渠道引水排水能力,增强水体的流动性。

  (十)开展生态治理与修复。实施湖泊、重要天然湿地和水库健康评估,建立健全评估制度、评估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摸清湖泊、重要天然湿地和水库的生态系统状况与社会服务功能状况。加强湖泊和水库水资源调控,进一步提升湖泊、重要天然湿地、水库生态功能和健康水平。加强湖库等水域水生生物保护,科学开展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

  加大对生态环境良好湖泊、重要天然湿地和水库的严格保护。积极有序推进生态恶化湖库等水域的治理与修复,加快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逐步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和水土流失综合整治,维护湖泊和水库生态环境。因地制宜推进湖库等水域生态岸线和滨湖绿化带建设,加快水生生物保护区、河湖公园(水利风景区)湿地公园、乡村湿地、小微湿地、幸福美丽新村、水美乡村等建设。

  (十一)健全执法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水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行动,坚决清理整治围垦、侵占水域及乱倾乱倒、非法排污、养殖、采砂、设障、捕捞、取用水等活动。集中整治湖库等水域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湖库等水域的动态监管。

  四、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落实湖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工作力量,明确工作进展安排,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落实。各市(州)、县(市、区)要进一步细化实化湖长职责,层层建立责任制,充分发挥县、乡两级湖长的前沿作用。要落实湖库等水域管理单位,强化部门联动,确保管理保护工作取得实效。各市(州)党委、政府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情况报省委、省政府。

  (十三)完善监测监控。摸清基本情况,建立“一河(湖)一档”,完善湖库等水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夯实工作基础。科学布设湖库等水域的水质、水量、水生态等监测站点,依托数字城市,建设信息和数据共享平台,不断完善监测体系和分析评估体系。积极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加强对湖库等水域变化情况的动态监测。跨行政区域的湖库等水域,上一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监测。

  (十四)强化分类指导。针对川西高原、盆周山区、盆地丘陵平原等不同类型湖泊的自然特性、功能属性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因地施策,科学制定“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泸沽湖“一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在流域机构的指导下,对接相关省份,由省级湖长牵头组织编制;其他湖泊由最高层级湖长牵头组织编制。“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应以整个湖泊为单元编制,并与入湖河流管理保护方案相衔接,切实解决湖泊管理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年度目标、问题、任务(措施)、责任“四张清单”应经最高层级湖长批准后执行。重要天然湿地、水库、渠道的管理保护方案纳入相应“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确有必要的也可另行编制。

  (十五)加强宣传和社会监督。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增强社会各界管理保护水环境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通过湖长公告、湖长公示牌、湖长APP、微信公众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加强社会监督。依法公布水环境信息,鼓励、引导民间环保组织有序参与监督,聘请相关专家学者、生态文明志愿者、政风行风监督员等进行监督和评价,适时开展第三方评估。

  (十六)建立长效机制。继续推进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水流、耕地等生态保护补偿,建立多元化补偿投入机制。健全环境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市场机制,鼓励各类投资主体进入,培育壮大环境污染治理和水资源保护市场主体,健全社会资本投资回报机制。

  (十七)严格考核问责。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县级及以上湖长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湖长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湖泊面积萎缩、水体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