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出台管理办法规范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16.05.2016  23:57

省局近日印发《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对省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应诉案件的办理作出规范。

一是厘清了各处室职责。 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案件登记、交办、文书复核、送达,签收行政诉讼起诉状、司法建议书或检察建议书,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组织协调等工作;相关处室主办,按照行政行为谁作出,谁负责的原则,相关处室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负举证责任,负责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确定行政诉讼案件代理人与政策法规处一同参与案件处理。

二是明确了内部运转流程。 省局办公室等其他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起诉状副本等材料后,应于当日转送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或者行政起诉状副本等进行登记后,根据案件涉及的工作职责当日填写《案件交办函》,将案件交由相关处室承办;承办处室应当自收到案件交办函之日起5日内拟定相关文书,连同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材料原件送经承办处室负责人审核、政策法规处复核、分管局领导审签后,由政策法规处按法定期限报送相关机构。

三是强化调了指导和监督。 政策法规处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文书制作、证据使用进行指导、复核;承办处室在5日内仍未按要求将相关材料送交法规处审核的,政策法规处应当进行督办催办,确保在法定时限内完成答复工作;政策法规处及时填写《案件发生报告》,将案件发生情况向分管局领导和省局主要领导报告;相关处室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人民法院裁决的,由政策法规处提出处理意见,经省局分管领导批准后,责令其限期履行。

四是规范了文书的使用。 一并印制了《案件交办函》、《案件发生报告》、《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诉讼答辩状》、《相关证据材料目录及相关证据》、《关于代理人的指定函》等六种文书的示范文本,为确保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范运行提供蓝本。

(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