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公报》:如何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服务改革

15.02.2014  12:53

成都理工大学正厅级巡视员、教授、博导罗映光

  《中国共产党四川省第十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下称《公报》)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着眼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加快构建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如何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服务深化改革?成都理工大学正厅级巡视员、教授、博导罗映光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对此进行解读。

  治理方式要与社会结构变化“比肩而行

  记者:为什么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很重要?

  罗映光:在《公报》中,强调了深化社会体制改革的核心,这个核心就是处理好社会建设与社会治理的关系,从而更好地保障改善民生,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的社会发展机制。要实现这些社会建设的目标,社会治理就是手段。

  然而,毋庸置疑的是,我国正在经历着重要的社会转型,面对社会结构已然发生的深刻变化,老的社会管理治理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新的情况。对于新的情势,我们面临着“老办法不灵、新办法不会、硬办法不能”的尴尬,要实现社会稳定与发展,社会治理的方式必须随之变化。重中之重,就是要注意发挥社会多元主体的作用、激发其活力,要培育社会组织、规范它们的行为、进行必要的考评、创造更好的条件,比如从政府购买服务这方面加大力度,以“小政府大服务”的理念,促使整个社会治理多元主体之间形成良性循环。

  “四个治理”之间存在很强逻辑联系

  记者:您认为《公报》中有什么关于社会治理的新观点?

  罗映光:在我个人印象中,“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这四个治理的提法很有新意,体现了四川省委在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过程中对省情的独特思考,体现了全面系统依法治省的整体思路。把社会治理纳入全面系统法治轨道,是一个新观点,也是对实际工作的要求和现实需要。

  仔细琢磨,“四个治理”之间存在很强的逻辑联系。系统治理指的是,要全局性地考虑,不能只考虑局部问题,知道某个具体的局部与系统全局处于何种联系,才能搞好局部治理进而促进全局治理;依法治理是必要条件,离开了法律,因人而变的主观性增大,治理效果可能有失偏颇也不可能持久;综合治理和系统治理紧密联系,要考虑每一个局部的治理对其他方面的影响,最后达到综合治理的目的;源头治理是最根本的治理,比事后的治理强多了,是未雨绸缪的思维。

  政府治理、社区自治、家庭自律缺一不可

  记者:如何处理好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的关系?

  罗映光:《公报》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就四川实际情况而言,我认为要在总结过去“三社互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三治(自)要求”。

  “三社互动”就是要以城乡社区为阵地、以社区组织为载体、以社区人才为助推,即通过加强社区阵地建设、加强社区组织培育、加强社区人才培养的互动互促来搞好社会治理。

  我觉得应在“三社互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三治(自)要求”。这就是要强调“政府治理”、“社区自治”和“家庭自律”。具体来说,对社会治理的领导和协调是政府职责,不能缺位,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一字之差体现了理念的跃升;社区自治也是发挥民众主体性、自觉性的内在要求,社区自治在部分地区的实践证明是加强社区建设和治理的好方法;家庭自律对社会治理的影响很重要,从中央电视台在春节期间对家风的采访情况来看,尽管每个家庭的家风千差万别,但都从不同侧面反映了我国历史上的优秀文化传统和现实中的核心价值观。如果三者搞好了,就是一个良性循环,家庭和则社区安,社区安则社会稳,所有这些都需要我们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去探索更好的模式。

  化解社会矛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记者:建立健全社会治理体制的重点在哪里?

  罗映光:《公报》关于社会治理的这部分内容提到两个具体工作,一是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二是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创新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应重点考虑构建四大机制,就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诉求表达权益保障机制、调解纠纷化解矛盾机制、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等。从风险评估、诉求表达、纠纷调解、复议审理等,组成一个合乎事物发展逻辑的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系统。

  成都市经历了一个社会组织逐步发展、规范并走向治理的过程。不久前我参加了成都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在目前成都市已有的7000多家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中,大致有三分之一属于可评为3-5A级的比较好的组织、三分之一属于一般性的组织、三分之一基本上没有什么活动也没有起什么作用的组织。

  如何激发其活力?要重视建立激发活力的动力机制。这就要求我们简化手续、降低门槛;提供支持、适时指导;购买服务、“放水养鱼”,使社会组织成为多元社会治理主体中的重要一元。

  与此同时,也要健全有效管理的平衡机制。在社会组织发展中,首先要加快实施政社分开,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其次要加强管理,确定其方位、权责和运行方式,通过管理评估促使其提高素质、规范行为,最终实现各类社会组织制度健全、行为规范,在社会治理中各得其所、各司其责、各尽其能地充分发挥活力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