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务用车优选节能环保型汽车 公车私用要交费

11.08.2014  12:06

  原标题:公务用车 优先选用节能环保型汽车

  《成都市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实施细则》正式印发

  《成都市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实施细则》12章77条

  经费管理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

  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以及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都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政府采购

  严禁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严禁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不得以供应商产品独一无二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作为实质性响应内容,不得通过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设置排斥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不得照搬照抄个别供应商产品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对于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共识、专家论证和审批程序。

  因公出差

  不得安排一般性出访、考察性出访

  当建立健全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

  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

  差旅人员应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接受礼品、礼金。

  公务接待

  无公函、未经审批的公务活动

  不予接待

  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依据公函安排接待,对无公函、未经审批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单位名称、人员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人数、时间、场所以及接待费用等明细。

  接待单位应严格按照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公务用车

  公车私用要交使用费

  改革公务用车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借用、换用、占用企业和下属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服务对象赠送的车辆。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节能环保型汽车。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实行“双控”定额管理。单位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总额按不超过上年度规模控制。单位职工因私需使用公务用车的,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车辆使用费。单位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在现有公务用车无法保障的情况下,应主要通过社会租赁等方式解决。

  会议活动

  不得超支邀请

  名人、明星

  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庆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展会活动。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

  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确需在外部场所召开会议的,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分量,不上烟酒。工作会议场所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在会议期间,不得组织旅游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办公室

  不得成为地标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要求简洁朴素。维修改造应当选择环保、节能的材料,原则上不使用进口装修材料。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

  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资源节约

  设立党政机关资产管理

  公物仓

  开展绿色照明;采用新型节能电梯,实施电梯系统智能化控制;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采用高效节能环保型燃烧器具;推行无纸化办公,提倡办公耗材再利用。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设立党政机关资产管理公物仓,建立党政机关通用资产配置、使用、调剂和回收利用相结合的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健全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通用资产的配置和使用标准。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造成浪费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