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规定:党员干部去世后不召开追悼会
本报讯(记者 刘星)记者8月30日获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将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殡葬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要求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对党员、干部治丧行为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意见》的出台,是为贯彻落实去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以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是移风易俗、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的应尽责任,是推动文明节俭治丧、减轻群众丧葬负担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党风政风建设、树立党和政府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是解决人口增长与资源环境矛盾、造福当代和子孙后代、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意见》对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应带头实行生态安葬,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积极参与骨灰撒散、深埋、不留坟头、减少土地等资源消耗,促进提高生态节地安葬率。鼓励捐献器官或遗体。主动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故人。积极参与社区公祭、集体共祭、网络祭扫等现代追思活动,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要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决不允许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并明确组织部门、民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林业部门、财政部门、工商部门、公安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和群团组织,以及基层党组织、村(居)委会及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的职责。同时,将建立完善殡葬改革、殡葬服务、殡葬管理配套政策和标准体系,进一步强化殡葬改革的制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