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规定党员干部去世后不得在公共场所搭建灵棚

31.08.2014  13:01

为推动文明节俭治丧、加强党风政风建设,四川省日前出台规定,党员干部去世后,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

近年来,一些地方丧葬陋俗死灰复燃,少数党员、干部甚至个别领导干部利用丧事活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热衷风水迷信,损害党和政府形象,败坏社会风气。为此,四川省出台一系列具体规定,要求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

根据规定,党员干部要带头实行生态安葬,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积极参与骨灰撒散、深埋、不留坟头等,促进提高生态节地安葬率。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要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葬。

同时,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推广文明低碳祭扫形式,主动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故人,弘扬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文化;引导群众缅怀先烈,积极参与社区公祭、集体共祭、网络祭扫等现代追思活动。

另外,党员干部还应积极主动宣传殡葬改革,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文明新风。

为确保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四川省将认真办理群众信访举报,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对党员、干部治丧行为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记者叶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