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党员干部去世不开追悼会 不在公共场所搭灵棚
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应带头实行生态安葬。
本报讯(记者 刘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将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殡葬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要求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对党员、干部治丧行为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意见》的出台,是为贯彻落实去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以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是移风易俗、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的应尽责任,是推动文明节俭治丧、减轻群众丧葬负担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党风政风建设、树立党和政府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是解决人口增长与资源环境矛盾、造福当代和子孙后代、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意见》对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
应带头实行生态安葬,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积极参与骨灰撒散、深埋、不留坟头、减少土地等资源消耗,促进提高生态节地安葬率。鼓励捐献器官或遗体。主动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故人。积极参与社区公祭、集体共祭、网络祭扫等现代追思活动,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要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决不允许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并明确组织部门、民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林业部门、财政部门、工商部门、公安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和群团组织,以及基层党组织、村(居)委会及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的职责。同时,将建立完善殡葬改革、殡葬服务、殡葬管理配套政策和标准体系,进一步强化殡葬改革的制度支撑。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 23号)精神,发挥广大党员、干部带头示范作用,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
殡葬改革是破千年旧俗、树时代新风的社会改革,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党风政风民风。我省殡葬改革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下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近年来,一些丧葬陋俗死灰复燃,封建迷信活动有所抬头,少数党员、干部甚至个别领导干部利用丧事活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热衷风水迷信,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
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是移风易俗、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的应尽责任,是推动文明节俭治丧、减轻群众丧葬负担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党风政风建设、树立党和政府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是解决人口增长与资源环境矛盾、造福当代和子孙后代、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完善政策措施,弘扬厚养薄葬的新风正气,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逐步形成党员和干部带头、广大群众参与、全社会共同推动殡葬改革的良好局面。
二、充分发挥党员、干部推动殡葬改革的带头作用
(一)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树立时代风尚。
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要推行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或合适场所集中办理丧事活动,自觉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逝者生前有丧事从简愿望或要求的,家属、亲友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
(二)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
在火葬区,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在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去世后遗体应当在公墓内集中安葬,不得乱埋乱葬。无论是在火葬区还是在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都应当带头实行生态安葬,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积极参与骨灰撒散、深埋、不留坟头,减少土地等资源消耗,促进提高生态节地安葬率。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葬。
(三)带头文明低碳祭扫,传承先进文化。
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推广文明低碳祭扫形式,主动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故人,弘扬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文化,严禁在林区、景区等禁火区域焚烧纸钱、燃放鞭炮。要引导群众缅怀先烈,积极参与社区公祭、集体共祭、网络祭扫等现代追思活动,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
(四)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弘扬新风正气。
党员、干部要积极主动宣传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文明新风。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积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要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决不允许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
三、大力加强推动殡葬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作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殡葬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部门要注意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宣传部门要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殡葬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市场价格的指导和监管,依法查处殡葬服务乱收费行为,并将殡葬事业发展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要依法查处违规占用土地、林地修建墓地(塔陵)特别是违规占用耕地修建坟墓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所需经费的投入,不断改善殡葬公共服务设施条件。工商部门要严格规范丧葬用品市场,依法查处非法制造、经营丧葬用品等行为。公安部门要坚决打击阻碍殡葬执法行为和非法运尸车辆。卫生计生部门要规范医院太平间管理,不得将医院太平间承包给个人;医疗机构应及时与死者家属协商后通知当地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接运在医院去世者的遗体,不得擅自处理遗体,也不得开展基本殡葬服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基层党组织、村(居)委会及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
(二)注重统筹规划,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各级党委、政府要立足实际,根据人口、耕地、交通等情况,科学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及时按程序调整划定;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统筹确定殡葬基础设施数量、布局、规模和功能。坚持政府主导、加大投入,重点完善殡仪馆、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网络,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殡葬需求。大力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建立健全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制度,逐步扩大受益面,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建立殡葬改革激励引导机制,实行生态安葬奖补政策,积极开展生态节地葬法,逐步降低占地安葬比例。
(三)完善法规制度,坚持依法行政,强化规范管理。修订完善《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严格执行殡葬法规政策,积极整合殡葬执法主体和执法资源,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将殡葬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具有普遍性、规律性的程序方法,提炼上升为依法行政的工作制度规范。建立完善殡葬改革、殡葬服务、殡葬管理配套政策和标准体系,进一步强化殡葬改革的制度支撑。加强殡葬行风建设,开展殡葬行业职工职业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
(四)严肃党纪政纪,加强监督管理,强化责任追究。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党员、干部治丧行为的监督管理和问题查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办理群众信访举报,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对党员、干部治丧行为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深入宣传殡葬法规政策,普及殡葬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俭、生态节地、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大力宣传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先进典型,积极传播殡葬工作正能量,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自觉性。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曝光负面案例,努力营造有利于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