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无户适龄儿童 在必要时先入学后户口登记
四川日报网消息(记者 刘宏顺)教育部门要保障无户口或暂未办理户口登记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必要时可以先办理入学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这是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人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提出的。《通知》同时还要求,全省要切切实实做好无户口人员清理登记落户、全面清理核查死亡应销未销户口人员。
八类无户口人员底数务必摸清
摸清无户人员底数,是给无户口人员落户的首要问题。《通知》要求以下八类无户口人员的基本情况务必逐一登记造册。
这八类无户口人员包括: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其他无户口人员。
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
为方便无户人员上户,《通知》要求,对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只要相关材料真实有效、手续齐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公安部门要及时办理户口登记,并于一个月内通报卫生计生部门;对无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公安部门要根据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和相关材料,及时办理户口登记。对其他无户口人员,公安部门要凭相关证明材料,依法按程序及时办理户口登记。
对群众办理户口登记中相关证明材料不齐的,公安部门要一次性告知群众需完备的所有证明材料。
《通知》同时要求,除公安部门外,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形成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工作合力,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要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完善计划生育、义务教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等相关政策措施统筹考虑、协同推进。教育部门要保障无户口或暂未办理户口登记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必要时可以先办理入学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卫生计生部门要向各地提供足额的《出生医学证明》,确保及时向新生婴儿依法出具证明材料。公安厅要会同民政厅、司法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加强对各地的督查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全省死亡未注销户口人员数量较大
受各种因素影响,当前我省一些地方群众不主动申报甚至隐瞒家庭成员死亡的问题较为突出,全省死亡未注销户口人员数量较大,造成我省户籍人口基础统计数据不准确。
为全面清理核查本地死亡应销未销户口人员,《通知》明确今后各级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死亡人员丧葬补贴时要将死亡人员信息通报公安部门,民政部门要向公安部门通报年度火化死亡人员情况,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掌握并向公安、民政部门通报在医疗机构死亡人员情况,公安部门要及时将死亡注销户口人员情况通报上述相关部门,坚决防止出现“吃空饷”、骗领冒领养老金和补贴等问题,确保户籍人口数据及时、准确、鲜活。
年底前,除成都外进城落户要“零门槛”
《通知》要求,各地要在2016年底前,细化和出台本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及相关配套措施,落实全省除成都市外全面放开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的要求,确保进城落户“零门槛”、公共服务同保障。同时,合理引导农业人口向城镇转移,优先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在城镇落户问题。鼓励已经在城镇购房的农业人口办理户口迁移,并可根据购房价格按比例给予一定的落户补助;鼓励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学生将户口迁入学校的城镇居民集体户;全面放开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城镇落户限制。
《通知》还明确要规范财政供养人员户口登记。各地要对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机关事业编制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的户口登记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发现上述人员户口登记仍在其原籍地农村且户口类别为农业户口的,要督促其按规定及时办理户籍迁移,将其户口从原籍地农村迁移到工作地或居住地,转为城镇居民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