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消息引起恐慌,对不起

17.03.2014  09:34

      原标题: 假消息引起恐慌,对不起

  ■新闻背景

  3月14日16时14分,锦江区上东大街某商场部分员工因误信火灾险情纷纷涌出商场奔逃。同时,网络上不法分子刻意编造不实信息,制造恐怖气氛,加剧了事态升温,进而引发商场周边不明真相的群众以讹传讹,恐慌情绪进一步蔓延,并迅速波及春熙路商圈,引起街面秩序混乱,造成社会恶劣影响。3月15日,锦江区公安分局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李某某(男,18岁,四川资阳人)因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该不实信息被点击浏览10余万次并大量转发),影响极其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对其刑事拘留。

  3月16日,成都商报记者采访了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的李某某。

  成都商报:你从事什么职业?

  李某某:当厨师,在一家酒店。

  成都商报:3月14日事发时,你在什么地方?对于春熙路上的情况,你当时是从什么渠道获得的?

  李某某:当天下午,我在春熙路附近,看到很多人从一个商场跑出来,我来不及问,跟着人群跑。后来我用手机发了条“成都春熙路发生暴乱,我在现场,简直心惊肉跳,毛骨悚然”的消息,并配发了三张手机拍的照片到我的QQ空间,同步到了微博上。

  成都商报:你所发微博的内容,是否进行过核实?

  李某某:没有核实,我不晓得那个商场发生了什么事,以为有人在砍人,以为有暴乱。

  成都商报:有没有想过这样的不实消息放在网上会引起大家的恐慌?

  李某某:没想过。

  成都商报:你什么时候意识到自己在网上发的信息与事实不符?

  李某某:官方权威消息出来后。下班回去晚上9、10点钟删的。

  成都商报:警察是什么时候找到你的,当时你在干什么?

  李某某:15号我下班比较早,和朋友去办银行卡。办完卡回来,在春熙路路口被警察带走的。

  成都商报:对于目前面临的法律责任,你如何认识?

  李某某:自己做的事情自己承担后果。现在,特别后悔,感觉做错了。

  成都商报:经历了这次事件,有没有什么想对大家说的?

  李某某:对于那些看到我发的假消息的人,我想说对不起。因为我个人犯的错,给他们带来害怕、恐慌,(让他们)担忧家人。我在这里面(看守所),心里特别特别难受。希望发微博的朋友们,一定引以为戒,没有看到的,不能虚构去发,最好等到官方消息证实了之后再发,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成都商报记者 施斌 饶颖

  编后

  当李某某用手机输入23个字发送后,他可能并不知道,这条无中生有、绘声绘色的“消息”会引发如此严重的后果:谣言的流传,让更多人担惊受怕。所幸,成都警方在事件处置过程中行动及时,第一时间辟谣,迅速稳定了市民情绪;而对造谣者的快速惩处,更是体现了民意诉求和法治要求。

  网络时代,每个人在享受表达自己观点权利的同时,更应承担起相应义务———互联网并非绝对的私人空间,在公共信息平台的微博、微信上,个人言论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

  此次谣言之祸,有目共睹。造谣传谣者,在没有核对事实的情况下煽风点火,换来的代价可能是失去最宝贵的自由。

  我们的城市,和这座城市的市民,绝不允许谣言的肆意破坏,现实也好,虚拟也罢,每一个人都要担负道德和法律的责任。(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