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开展仿制式警服清理整顿专项行动

21.04.2015  18:31

4月21日,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法制办联合召开媒体记者会,宣布将于2015年4月至2016年12月依法在全省组织开展为期21个月的清理整顿仿制式警服专项行动。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袁刚,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总队长刘波涛,省政府法制办政法文教处副处长马俊峰,省工商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处副处长张光界参加了会议。会议由省公安厅宣传处处长欧阳学主持。

        会议明确今年10月1日起,物管人员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保卫人员不得再穿着仿制式警服,不得使用肩章、胸徽、编号等仿警用标志。从2016年12月1日起,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也不得再穿着仿制式警服。 

依照有关部门制定的《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判定规则》,凡与人民警察99式警服及标志,在款式、形状、图案、颜色搭配等方面相同或相似,足以造成公众视觉混淆的,即视为仿警服。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服装应与人民警察服装及其标志有明显区别;不得采用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同或相似的颜色、款式、图案。

此次专项行动将主要针对非法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制式警服、相关警用标志、仿制式警服和仿警用标志及非法生产、销售、购买、持有警械和其他印有警用标志的个人防护用具的行为,堵塞其泛滥源头。对民警和辅警人员不按规定着装的行为也将进行清理整顿。

清理整顿以自查自纠为主,逾期拒不整改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对于获得授权生产制式警服和警械的企业应按计划生产,不得非法销售;未获得授权生产的企业,不得再生产,已经生产的应停止销售;从事销售的商家不得非法经营。同时,涉及警服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商家,需持有资质。

        从2015年7月1日开始,全省公安机关将对生产、销售、穿着、持有制式警服、警用标志、仿制式警服、仿制式警用标志、警械的行为,持续开展依法检查,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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