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整治仿制式警服 10月起物管、保安禁穿仿制式警服

21.04.2015  17:31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日报记者 张立东) 即日起至2016年12月,我省将开展仿制式警服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包括非法产销、持有、使用制式警服和相关警用标志,以及民警和警务辅助人员不按规定着装等都在清理整顿范围。这是4月21日记者从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法制办联合举办的专项活动新闻通气会获悉的。

按照专项行动的要求,从10月1日起,物管及保安禁穿仿制式警服,不得使用肩章、胸徽、编号等仿警用标志;2016年12月1日起,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将禁穿仿制式警服。

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依照有关部门制定的《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判定规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服装应与人民警察服装及其标志有明显区别;不得采用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同或相似的颜色、款式、图案。

此次专项清理整顿的“仿制式警服和仿警用标志”,指与人民警察99式警服及标志,在款式、形状、图案、颜色搭配等方面相同或相似,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服装包括常服、值勤服、作训服、多功能服、衬衣、毛衣及警帽、领带、腰带、纽扣等;标志包括帽徽、领花、肩章、胸徽、警号、臂章、领带夹、帽饰带及袖口绣花图案等。

针对生产环节,专项活动要求获得授权的企业应按计划生产,不得非法销售;未获得授权产的企业,不得再生产,已经生产的应停止销售;从事销售的商家不得非法经营。同时,涉及警服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商家,要持有资质证。

对于在公安机关注册的保安公司保安人员,穿着仿制式警服的,在6月30日前,应停用仿警用标志,包括肩章、胸徽、编号等;在10月1日后按规定穿着2011式保安制服。

物业管理人员及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内部保卫人员穿着仿制式警服的,在6月30日前,停用仿警用标志,包括肩章、胸徽、编号等;在10月1日后,不得再穿着仿制式警服。

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穿着仿制式警服的,在12月1日后,应停用仿警用标志,包括肩章、胸徽、编号等;12月1日后,不得再穿着仿制式警服;条件具备的,应提前换装。其他社会人员一律不得穿着制式警服和仿制式警服。

同时,从7月1日开始,全省公安机关将对生产、销售、穿着、持有制式警服、警用标志、仿制式警服、仿制式警用标志、警械的行为,持续开展依法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据悉 ,此次专项清理整顿以自查自纠为主,逾期拒不整改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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