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处理决定书
什财政采处〔2014〕2号
投 诉 人:成都市一电电池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27号商鼎国际1-2-19-2
邮 编:610000
联系电话:028-86286628
法定代表人:陈勇
委托代理人:李堂
联系电话:18908172285
被投诉人:什邡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什邡市亭江东路280号市政务中心三楼
邮 编:618400
联系电话:0838-8211015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14年1月9日对“SF-ZC(2013)150号” 什邡市财政局“UPS电源及电脑”询价采购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14年1月26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1、询价结果称投诉人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要求,无知名度。
2、投标人成都万维科技投标报价超过询价采购的最高报价30万元。
3、询价结果为高价中标,损害投诉人利益。
经审查:
1、关于第1项投诉事项,根据询价文件第11页的要求,投诉人在本次询价中所投为非参考品牌产品,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按询价文件要求提供等于或高于参考品牌品质(包括参数、性能、品牌价值、市场销量程度等综合指标)的官方或权威机构证明材料,询价小组认为投诉人询价文件实质负偏离的处理是适当的,投诉人相关投诉理由不成立。
本次采购活动中,被投诉人依照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征求意见公示,充分征求潜在供应商的意见,公示期间,投诉人未提出过任何意见和建议,发布正式询价公告期间,投诉人亦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询价文件提出质疑,并在询价公告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递交了报价文件,即表明投诉人对询价文件无异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投诉人如认为询价文件中存在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内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投诉人在询价结束后就询价文件相关内容提出的质疑理由不成立。
2、关于第2项投诉事项,《投诉书》中投诉人承认误读,已表示歉意。
3、关于第3项投诉事项,根据《投诉书》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投诉人称被投诉人质疑答复未回答投诉人提及的本次询价采购的下述违规操作问题:
(1)MAC锐牌蓄电池与松下、西恩迪不是同档次品牌,违反“川财采〔2012〕4号”第十条之规定。前者为民营不知名品牌,后者为国际知名品牌,质量和价格相差较远。
(2)询价结果未公布成交候选供应商报价、产品名称和询价结果公示期,违反“川财采〔2012〕4号”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经查,关于第(1)小项,投诉人在质疑期内向被投诉人提交的《质疑书》中,并无相关质疑内容。
关于第(2)小项,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未回答投诉人提及的相关问题的情况属实。通过调查,事实如下:
(一)被投诉人在询价结果中公布了成交候选供应商报价。
(二)投诉人所提及的未公布“询价结果公示期”的问题,“四川政府采购”网上询价结果公告中的“公告发布时间”即为公示期限的起点。
(三)被投诉人未发布成交候选供应商产品名称的情况属实,被投诉人对此作出说明:“四川政府采购”网后台信息发布处理没有设置商品的品牌、规格型号、单价格式,其它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也未进行公示。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可以发现,网上发布的所有采购方式结果公告中只有“采购结果总金额”、“各包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报价”等栏次,没有设置商品的品牌、规格型号、单价等的公告栏次,也未发现有其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过公示(包括询价结果)。对于我省目前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上普遍存在的现象,我局将向上级财政部门积极反映,建议对采购结果公告如何发布相关信息作出详细规定,并给予条件支持(包括指定媒体网站后台处理),争取尽早得到解决。对投诉人指出的问题,我们表示理解,现将成交候选供应商所提供产品名称告知投诉人:产品组合为“山特+松下”。
综上,本局认定,投诉人第1项投诉事项和第3项投诉事项第(1)小项缺乏事实依据,理由不成立。投诉人第2项投诉事项已撤诉。投诉人第3项投诉事项第(2)小项中,被投诉人询价结果未公布成交候选供应商报价和询价结果公示期缺乏事实依据;被投诉人询价结果未公布成交候选供应商产品名称属实。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理如下:
对投诉人第1项投诉事项和第3项投诉事项第(1)小项予以驳回;对投诉人第3项投诉事项第(2)小项“被投诉人询价结果未公布成交候选供应商报价和询价结果公示期”予以驳回。投诉人第3项第(2)小项“被投诉人询价结果未公布成交候选供应商产品名称”投诉事项属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上普遍存在的现象,我局将向上级财政部门积极反映,争取尽早得到解决。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什邡市财政局
二○一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