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上半年查处地厅级干部33人

25.07.2014  13:05

  人民网北京7月25日电(记者 张雨)今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有关情况。渎职侵权检察厅厅长李文生通报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情况。

  记者从最高检获悉,今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反腐败工作精神和高检院工作部署,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不断加大查办案件力度,严肃查办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群众身边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突出查办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有力惩治了渎职侵权犯罪,在维护人民群众权益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李文生介绍,从办案情况看,今年上半年反渎职侵权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是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不断加强指导,强化措施,完善机制,严肃查办了一大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今年1—6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5794件8232人,件数、人数同比分别上升1.5%和2.3%,为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提供了有力保障。

  第二是突出查办大案要案。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发生渎职侵权犯罪的关键环节着手,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指挥协调,集中整合力量,严肃查办了中央交办的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宋史刚滥用职权、受贿案,甘肃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副主任(正厅长级)、国土资源厅原副厅长马秉虎滥用职权、受贿案,中国黄金集团总工程师兼地质资源部经理杨志刚、地质资源部副经理刘铁侠玩忽职守案等一批大案要案。

  今年1—6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重特大案件3386件,同比数量上升3.5%;县处级以上干部要案303人,同比数量上升21.2%,其中,地厅级干部33人,同比数量上升266.7%。

  第三是积极查办专项工作领域渎职犯罪。围绕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严肃查办重点部门、重点领域的渎职侵权犯罪,深入推进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

  今年1—6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渎职侵权犯罪案件4463件6190人,件数、人数同比分别上升4.1%和3.1%。其中,涉及“三农”领域1171人、执法司法领域1171人、生态环境领域663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291人。通过办案为国家、集体和人民挽回经济损失1.2亿元。

  第四是着力查办事故背后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着眼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积极介入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严肃查办了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云南省曲靖市“4·7”、“4·21”重大责任事故等一系列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今年1—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事故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353件503人。

  第五是全面提升办案质量效果。立足提高惩治渎职侵权犯罪整体工作水平,将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放在办案工作的重点来抓,进一步转变侦查方式,深化部门配合,强化流程管理,严格规范执法,切实提升办案质量。今年1—6月,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终结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190件4529人,侦结件数、人数同比分别上升1.7%和1.8%,法院作出有罪判决1854人,同比数量上升17.1%。

  李文生介绍,下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将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高检院有关反腐败工作部署,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以更加有效的措施,全力推进反渎职侵权各项工作。

  李文生认为,首先应该进一步加大执法办案力度。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强化对下指导,深入推进专项工作,抓特点出特色,严肃查办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征地拆迁、涉农惠民补贴等领域渎职犯罪案件。

  同时,进一步推动查办大要案。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要在带头查办省部级干部要案的同时,充分运用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发挥省级院办案龙头作用,深入推进查办大案要案工作。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推行“信息化引导、精细化初查、专业化审讯、规范化办案”的理念,着力转变侦查方式,加强部门协调、调查研究和督促指导,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解决轻刑化问题,切实提升办案质量和规范化水平。

  此外还应当进一步加强队伍自身建设。按照“五个过硬”的要求,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强化教育培训,着力提升干警业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加强队伍纪律作风建设,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自身违纪违法行为,始终做到公正廉洁执法。五是进一步加强宣传预防工作。以更加积极、更加开放的态度,向社会宣传反渎职侵权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结合办案主动开展预防,采取提出检察建议、专项预防、专题讲座等形式,强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治观念,推动有关部门建章立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渎职侵权犯罪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