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个别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辞职请求的决定

23.01.2016  12:23
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因任职年龄到限,刘海金提出辞去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申请;吴得民提出辞去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申请。因工作调动,吴凯提出辞去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申请;蒲波提出辞去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申请。   依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刘海金、吴得民、吴凯、蒲波的辞职请求,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依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蒲波的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终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