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农业部2015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 产品进行查处的通知

10.04.2015  10:20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农业部2015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的通知

川农业函〔2015〕174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畜牧)局(委):

  现将《农业部关于2015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的通报》(农医发〔2015〕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列入农业部2015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通报的我省40批次不合格兽药产品及30家兽药生产企业,其生产企业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要监督企业对其库存的同品种、同批号不合格产品依法销毁,对已销毁的不合格产品按照销售记录召回和销毁,监督企业自查整改,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列入农业部2015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样通报中涉及我省的重点监控企业四川饲宝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和四川新辉煌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其企业所在地市级兽医主管部门要依法立案查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限期提交假劣兽药收回销毁记录和整改报告,按照《四川省2015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川农业函〔2015〕104号)第八条重点监控企业判定原则及监控措施的要求办理,并将材料报送省农业厅,以便上报农业部。

  三、对列入农业部2015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样通报中鉴别项检验不合格的我省兽药生产企业,其生产企业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要责令企业整改,查找原因,确保产品质量。经生产企业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审核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该产品的生产。省兽药监察所对鉴别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实施跟踪抽检,并要进一步检验,确定其是否存在改变制剂组方、非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等违法行为,为行政执法和打假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要按照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和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4〕538号)的要求,及时将有关从重处罚的兽药案件查处材料和企业整改结果报我厅,以便上报农业部。

  五、要及时将抽检结果信息通报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零售药店)、动物饲养场(小区、户)等有关单位,并要求其张贴在兽药质量公示栏内,尤其是非国家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要张贴农业部公布的2014年第四季度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生物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附件3),以防止养殖者误买、误用假劣兽药,提高养殖用药水平。

  六、要加强本辖区兽药生产企业的兽药GMP后续监管,对违反兽药GMP规定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要进一步加强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GSP后续监管,强化兽药源头管理,维护好兽药经营市场秩序。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规定,对2014年3月3日后生产、符合从重处罚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七、请在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org.cn)“通知”栏中下载农医发〔2015〕9号文件。各市(州)要在2015年5月7日前完成相关清查、整改和行政处罚工作,并将查处情况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总队(联系人:喻赟,传真:028-87025853,邮箱:[email protected]),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总队负责汇总后报省农业厅。

四川省农业厅

201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