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成都市交管局将加大对机动车定期检验力度

30.07.2015  21:48

  为消除道路安全隐患,切实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督促机动车及时按期参加安全技术检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从8月1日起,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将通过强化科技监管和路面执法,加大对逾期未检验机动车、未申领和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违法行为管控力度,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之规定,对未按期参加安全技术检验仍上路行驶的,公安交管部门将按照《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七款之规定,实施200元、记3分的处罚(2014年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的“免检车”除外)。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之规定,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对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仍上路行驶的,公安交管部门将按照《道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实施办法》第33条第一项之规定,实施50元、记1分的处罚,并按《道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处扣留机动车。

  (三)从2015年8月1日起,成都市交管局将采取三种措施加大对逾期未检验机动车、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违法行为管控力度:

  1、将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校车、大型客车、危化品车、渣土车、大型货车、黄标车纳入电子警察抓拍系统进行管理;对上述车辆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仍上路行驶的,电子警察予以抓拍固定证据后,实施处罚(10月1日起,将小、微型轿车等其他机动车纳入电子抓拍)。

  2、将逾期的校车、大型客车、危化品车、渣土车、大型货车、黄标车纳入查缉布控系统进行管理。对上述车辆出现继续上路行驶的情况,市交管局将根据查缉布控系统预警信息,指挥路面执勤民警挡获车辆后依法予以查扣处置。

  3、将加大路面执勤民警的路查路检力度,对所有汽车存在未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或者已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未按规定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一律按照1115(违法代码)实施罚50元,记1分的处罚。对当场不能提供相应检验合格标志的并处扣留车辆;对未按规定期限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还要按照1340(违法代码)实施罚200元,记3分的处罚(“免检车”除外)。

  (四)请广大机动车所有人注意查看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可查看行驶证副证中检验记录上签注的检验有效截止日期),在检验有效期到期前90天内到全市任一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社会化安检机构参加年检;对注册登记6年内免于检验的机动车(指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除面包车、7座及以上载客汽车、发生过伤亡事故的车辆),可直接拨打11185邮政服务热线,由邮政上门取件办理检验合格标志申领业务,实现足不出户办理车驾管业务;也可到全市各4s店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二手车交易市场登记服务站、公安交警车管业务办证大厅直接申领检验合格标志。具体安检机构及其他网点地址可登陆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主页(网址:www.cdjg.gov.cn)“网上车管所”模块下“全市交警业务办理地址”栏目中查看。

  (五)市交管局将在机动车有限期截止前三个月,通过机动车所有人注册登记时留存的手机号码发送提示短信,对注册登记时的手机号码有误或不再使用的,请及时登陆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主页(网址:www.cdjg.gov.cn)“网上车管所”模块下“机动车联系电话变更”栏目办理联系电话变更业务,确保能及时收到提示信息。

  (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申领检验合格标志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