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老板指示"转款5万多 出纳遇QQ诈骗被要求赔偿

24.03.2016  07:29

  作为公司出纳的张女士最近有点郁闷,她在收到上级主管指示的情况下,添加了公司总经理的“新QQ”,并将一笔5万多元款项按指示转给了陌生账户,后被确认为受骗,张女士因此被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作为财务人员,张某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并因此应当承担责任?公司在财务管理上是否存在过错?此事引发官司,目前已起诉到高新法院。

  遭遇诈骗:

  “老板新QQ”指示转款5万多

  2015年5月11日上午,诈骗人员利用成都一装饰公司信息和总经理名字申请了一个QQ,并添加了公司综合部经理雷某。新QQ要求雷某向自己提供公司员工通讯录,并叫她安排出纳加该QQ有工作安排。雷某在没有向总经理当面或电话核实的情况下,将工作安排给了出纳张女士。张女士添加这个“老板的新QQ”后,根据“老板”的指示,向一个陌生账户转出了一笔5.72万元的“业务款”,事后发觉上当,两人报案。

  事发后,该装饰公司经研究决定,对二人工作失职作出相应处理,对因此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二人和公司共同承担。其中,雷某承担2万,出纳张女士承担2万,剩余的一万多元损失由公司承担。

  事后,雷某和张女士不服上述处理决定,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2015年11月,仲裁裁决驳回二人申请,认同公司的处理结果,雷某也认可了公司的这份处理决定。

  但张女士不服,认为自己是在领导安排和授意下转款的,自己的工作只是一般过失,不是重大过失,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向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出纳起诉:

  一般过失 不应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张女士起诉指出,2015年5月11日,自己接到综合部经理雷某指示,说老板已换QQ,让其添加老板的新QQ,她认为自己是基于工作安排才添加的新QQ,该QQ自称是公司总经理,安排转一笔5.72万元的款项,所以自己就转款了,事后才发现是QQ诈骗。张女士称,自己是在雷某的安排下添加“老板”的“新QQ”,在“老板”的指示下转款,自己不存在工作过错。

  “公司财务管理不规范,与本次损失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这笔损失应由公司承担,而不应由工作人员承担。”张女士称,公司在日常付款中,常常通过短信、微信、电话等通讯方式安排支付。在这次事故中,自己正是因为公司有多次微信、短信等安排付款的惯例,当诈骗者在QQ上以总经理名义安排支付时,自己习以为常地支付了该笔款项。

  张女士认为,自己是因为综合部经理的安排,并根据公司以前付款的先例,才最终导致付款被骗,自己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公司辩称:

  她作为财务人员有重大过失

  公司方则指出,张女士作为财务人员,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虽然雷某未核实QQ真伪将工作安排给了张女士,存在过错,但转款本身与雷某没有直接关系,整个转账支付过程由张女士独立完成。公司有严格的财务制度,所有报账须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综合部审查、总经理审批统一报销支付,当天公司总经理在办公室未外出,张女士在未当面请示签字审批的情况下付款,严重违反财务管理制度。

  公司方还称,张女士在QQ聊天过程和转款过程中,腾讯公司有过多次提醒,但都没有引起她的重视。公司所有的合同管理都在张女士处,她完全可以查询核实,公司并没有省外业务,不可能向省外账户转账。公司认为,张女士作为财务人员,是存在严重工作失职的。

  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成都商报记者 周茂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