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局联合工商局发布4项旅游合同规范文本

22.04.2014  16:51

   四项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发布商家应主动使用专家指出--

  签约不用范本小心藏猫腻

  近日,国家旅游局和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4项旅游合同的规范示范文本,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

  这4项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分别为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和《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

  除新增旅游者的"拒绝权"外,新版合同还明确,针对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情形,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正值五一旅游高峰期来临之际,《法制晚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和律师。

   消费者有权要求使用新合同

  示范文本是否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必须使用?北京市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院长、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研究会会长杨富斌教授说,所谓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是一种推荐性的合同,并非必须使用。但是,正规旅行社一般都会使用。如果哪个旅行社不愿使用,表明其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

  旅行社方面应当主动提出使用。如果不主动提出,旅游者有权要求使用示范文本,如果旅行社不同意使用示范文本,而是用自拟的格式合同,游客最好抬脚走人,去找其他旅行社。

   不可轻信商家口头承诺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姚晓敏表示,旅游合同是保护旅游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也是处理旅游纠纷的法律依据。

  确定要参团的旅行社后,旅游者应与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并仔细审阅旅游合同的相关内容,重点关注旅游行程安排、当事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方面的约定。

  对于合同中与示范文本不一致的约定,消费者可要求旅行社解释。

  如旅游者有特殊的要求,一定要达成书面协议,不可以轻信旅行社的口头承诺。在旅游过程中,如果出现违反旅游合同约定的情形,要及时同旅行社联系,并搜集、保留好证据。

   出现问题首先保留证据

  若行程中发生旅游服务的质量问题,应先与导游及旅行社协商解决,如难以达成共识,应保留相关证据,待返程后与旅行社交涉或到旅游管理部门投诉。

  旅游中需咨询、投诉可拨打当地旅游咨询投诉电话。

  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在旅途中发生旅行社强制购物、甩团等情形,旅游者应当对强制购物、甩团等情况与导游或其他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交涉,并避免与旅行社或导游发生正面冲突,以免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

  关键词“强迫购物”和“甩团

  北京市中鸿律师事务所苗慧敏律师说,由于现实中“强迫购物”、“甩团”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合同中无法包罗万象,因此,新版合同中未对“强迫购物”、“甩团”等行为规定统一的标准。

  杨富斌教授表示,判断是否遇到强制购物很简单:只要是预先没有征求旅游者的意见,并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或导游单方面安排了旅游购物活动,就属于强制购物。

  此外,如果经旅游者同意安排购物时,旅行社或导游通常应当要求旅游者签字。如果旅游者未签字,仅旅行社或导游单方面说经旅游者同意了,一旦发生纠纷,法院或其他解决纠纷者,通常不会支持旅行社。

  “甩团”通常表现为旅行社具备履约能力,故意不按照合同提供相应服务,拒不停车、不开空调,到吃饭时间拒不提供食宿,不提

  供接待服务等。

  维权步骤

  1.行程结束后,旅游者可就旅游过程中发生的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况,以及旅行社的违约行为与其进行交涉、协商,并有权按照旅游合同中的约定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退还购物款项或支付赔偿金;

  2.如双方协商不成或旅行社不予协商的,旅游者可以向旅行社的监管部门进行投诉,要求监管部门敦促旅行社就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予以行政处罚;

  3.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仍然不能解决的,旅游者可以依照旅游合同的约定,通过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委仲裁的司法方式进行维权,但相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来讲,与旅行社协商或者向监管部门投诉来解决纠纷的方式更为方便、快捷。

  诉讼需注意的问题

  1.旅游者提出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有书面的起诉状或者仲裁申请书,并在文件中明确诉讼/仲裁请求,如返还购物款、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提供相应的证据,如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行程单、景点门票、车船飞机票、购物小票、相片、录像录音、旅行社广告和宣传单、同行者的证人证言等。

  3.要注意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从损害发生时或者应当知道损害发生时起算。

  文/记者梅双汪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