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钱为肇事车车主谋利 “串串”交警均犯受贿罪

21.02.2014  13:30

      徐丽 记者 开永丽

      朋友驾驶自己的车在邛崃撞死一人,外地人郑元害怕承担责任;邛崃“热心”村民周勤是一名“串串”,他告诉郑元,他认识交警李南路可以帮忙,让郑元出钱打点。经过李南路的“努力”,警方认定肇事司机和死者承担同等责任。然而,在随后的民事赔偿诉讼中,法院判决郑元仅承担3成责任,赔偿死者家属20余万元。觉得交警没起到作用的郑元要求周勤退钱未果,遂到检察院举报。最终,交警李南路投案自首,周勤被抓。

      昨(20)日,四川法制报记者从邛崃法院获悉,交警李南路和周勤日前被该院以受贿罪判处缓刑。

      事故

      撞死1人,“热心”村民主动“帮忙

      2011年国庆节,34岁的外地人郑元和朋友何碧华到邛崃旅游。10月3日下午,何碧华开着郑元的别克车来到邛崃市桑园镇马鞍村时,与陶平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使陶平当场死亡。

      在事故现场,郑元心里慌乱不已。他一边等待交警处理,一边给围观的当地人挨个发烟。

      马鞍村村民周勤将这一切看在眼里。一听肇事车主郑元口音不是本地人,周勤就热心肠地主动找到郑元说:“你们是外地人,处理起来有点麻烦,我有邛崃交警队的几个朋友可以帮忙”,并给郑元留下自己的电话。

      打点

      花了2万1,交警认定担责一半

      事后周勤表示,他主动帮郑元处理交通事故,其实就是为了“从中弄点钱用”。

      不出预料,第二天,周勤就接到了郑元要求见面的电话。接到电话后,周勤立即给正在执勤的邛崃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李南路拨去了电话,说自己有个朋友出了点交通事故需要帮忙,并约在邛崃工业园区三号路口见面。

      据周勤交代他是在开“野的”的时候认识的李南路,平时称他“”。

      10月5日,肇事车主郑元做东请客,交警李南路、周勤、肇事人何碧华等人悉数到场,众人一边吃饭,一边商量事情的处理办法。

      在吃饭过程中,郑元向李南路介绍了案情,但李南路并不是这个案子的主办人,对钱的事情只字未提。饭后在茶楼喝茶时,周勤告诉郑元,这事儿要跟主办交警商量,还要打点领导,至少要花个一两万。

      在商量对策的过程中,郑元对这起交通事故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早点把车放出来;二,不追究刑事责任;三,尽可能少赔钱。

      李南路对郑元说,只要把事故责任划分为同等责任,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当即,郑元就把身上携带的8000元交给了周勤,由周勤转给了李南路。之后,郑元又陆续交给了周勤1.3万元,请他转交给李南路,但这些钱都被周勤据为己有,花了个精光。

      事后,李南路绘制了事故现场图,并找到本事故主办警官,要求认定该事故为同等责任。最后,因何碧华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车,而死者陶平没戴头盔无证驾驶报废车辆,警方认为两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相当,认定二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意外

      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只担3成

      随后,死者陶平的家属将何碧华及郑元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邛崃法院在权衡全案证据后,确定何碧华与陶平对事故的责任分配比例是3:7,最终判决郑元一方赔偿了20多万元。

      法院的判决结果出乎郑元的意料,于是找到周勤要求退钱。

      案发

      事主举报,交警和“串串”均获刑

      可是,周勤此时已把钱用完了,哪里还拿得出钱来退给郑元?随后,郑元到检察院举报。

      2013年2月17日,李南路主动向邛崃市公安局纪委投案。次日,李南路被挡获。案件审理中,周勤退缴其违法所得13000元。“我作为一名公安执法人员,本应该遵纪守法,但在工作过程中,却心存侥幸,为金钱所动。”李南路认识到他为郑元疏通关系的行为是错误的,也表示愿意将钱退回,但为时已晚。

      2013年8月5日,邛崃市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南路、周勤犯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查明,李南路是邛崃交警,具有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级资格,其工作职权包括在对造成人员死亡和其他疑难复杂案件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可参与集体研究,提出不同意见,提交交警大队审批等。

      周勤、李南路以协助处理此次交通事故为由,向郑元、何碧华索取现金,并由李南路绘制了事故现场图及找到本事故主办警官,将事故认定为同等责任。在这一过程中,他俩共收了2.1万元。

      法院认为,李南路、周勤相互伙同,利用李南路作为交通民警的职务上的便利,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周勤利用与李南路的特殊关系,索取郑元的钱财,与李南路属于同案犯,以共犯论处,共同构成受贿罪。

      近日,邛崃法院作出判决:李南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周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没收了他们退缴的违法所得2.1万元。

      为了区区8000元,30岁的李南路永远地告别了交警岗位……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声音

      “串串”为啥也算受贿?律师:共同占有构成共犯

      对于周勤也被以受贿罪判处,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田银行表示,周勤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他利用交警李南路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取他人钱财后共同占有,构成受贿罪共犯。

      本案中,交警李南路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村民周勤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的处罚。对此,田银行律师表示,对周勤的处罚比对交警的处罚重,值得商讨。

      “共同受贿的2.1万元金额的实际分配情况对量刑影响并不大,受贿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虽然犯罪意思是周勤提出的,但如果交警李南路能坚持立场,本案中的犯罪事实也不会发生,所以我认为交警起的作用与周勤相当。”同时,田银行律师表示,但是另一方面,本案中交警李南路相对来说被动一些,周勤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特别积极,事后分赃也多一些,所以人民法院对周勤的量刑重于李南路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