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法院发布5起脱贫攻坚领域典型职务犯罪案
11月9日,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惩治脱贫攻坚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审判情况,并公布5起脱贫攻坚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件。
在公布的5起典型案例中,合江县车辋镇五明社区村委会干部吴宗国、胡乃有、毛碧芳、蔡大利贪污案因为集体犯罪,尤其令人关注。
2012年,合江县车辋镇政府给五明社区下达了“整村推进扶贫项目”,将该村扶贫项目确定为栽种杂竹和香桂。2013年9月,时任5名社区村委会干部的吴宗国、胡乃有、毛碧芳、蔡大利为解决工作经费,经共谋后利用职务便利,篡改入账数据,共领项目资金89990元,除去项目实际已支出28114元,共骗得扶贫项目专项资金61876元作为村委会工作经费。在骗取的专项资金中,除27008元用于补苗费、争取扶贫项目支付的生活费、车费,支付社区工作经费、修桥费等;4人以工作经费名义各自分8732元,共34928元。“扶贫资金是特定款物,应该专款专用扶持当地重点项目。”省法院刑二庭负责人介绍,吴宗国等4人身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明知政府下达的是专项扶贫项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却利用职务之便将资金据为己有,违反了扶贫专项资金的监管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法院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从目前全省脱贫攻坚领域职务犯罪看,有四个突出特点。从犯罪主体来看,脱贫攻坚领域的职务犯罪基层组织人员数量较多;从犯罪手段来看,脱贫攻坚领域的职务犯罪类型多种、手段多样,有为他人取得扶贫项目提供帮助而收受贿赂的,有以虚假名义骗取或冒领各类扶贫救济资金的,也有挪用救灾、扶贫、移民等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犯罪金额和情节来看,脱贫攻坚领域的职务犯罪金额相对其他职务犯罪涉案金额小,但是侵占的都为特定款物,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群众反映强烈;从涉及领域来看,在惠农落实、土地征收流转、征地拆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救灾救济等方面均有涉及。省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省法院已对脱贫攻坚领域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刑事案件开展专项审判,依法从严惩处在脱贫攻坚中出现的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依法严厉打击挤占、挪用、截留、私分、虚报、冒领扶贫资金等损害贫困群众利益等违法犯罪行为。(记者刘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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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1.蒋启斗受贿案。2010年以来,原开江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局长蒋启斗利用当局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在承建扶贫项目工程、扶贫培训开展、扶贫项目推进等方面谋取利益,受贿84万元。
2.阿克尔哈贪污案。2011年至2013年间,阿克尔哈利用自己身为凉山州喜德县洛哈镇洛资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之便,骗取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和灾后民房重建补助,共总贪污公款45370元。
3.刘海贪污案。2011年至2014年,刘海在担任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卫生院收费员期间,利用其代办民政救助患者在该院住院费用减免申请的职务之便,在已审核签字的单据上篡改报账数据,虚列民政救济款,骗取国家民政医疗救助款52.26万元。
4.王显志贪污案。盐源县洼里乡村民王显志与村组干部合谋办理假移民手续,骗取移民安置款317743元,王显志分得13万元。